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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确立的反思

  总之,举证时限包括期间和后果两个方面的内容,但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在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正是因为此点,有些学者干脆将举证时限称为证据失权或者证据失效, 本文也主要对此展开讨论,在讨论时有时对这两个概念并没有加以严格区分。
  (二)举证时限的历史渊源
  举证时限制度可溯源至历史上的自由顺序主义和法定顺序主义。自由顺序主义又成为随时提出主义,是指在言词辩论终结前,随时可以提出攻击防御方法,对此没有时间形态的限制。法定顺序主义又可分为证据分离主义和同时提出主义。证据分离主义又成为顺次提出主义,是将事实主张和证据提出完全分割为两个阶段,在事实主张阶段后,才开始调查证据,在调查证据阶段不允许再提出事实主张。同时提出主义是指当事人必须同时或于一定期间内提出证据和事实主张,否则不发生效力。
  在德国普通法时代,为防止当事人散漫无秩序地提出攻击或防御方法以及因此导致的诉讼拖延,采取严格的法定顺序主义,就诉讼审理设立严格的阶段,当事人耽误某一法定阶段而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不能在后一阶段补充。大革命后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实行言词辩论主义和自由提出主义,允许当事人根据审理的需要,适时、混合地主张必要的事实和提出必要的证据,使言词辩论充满活力,具有促进诉讼的功效。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随即予以仿效,并在德国历经100年。19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开始采用了较为严格的失权效果,被学者批评为法定顺序主义的回复(也有学者称之为适时提出主义)。
  法定顺序主义与自由顺序主义各有其适用的法制环境,各有优缺点。 法定顺序主义在书面审理主义的程序中,具有防止诉讼迟延的功效。但由于其具有严苛的失权效果,当事人为避免该失权效果,势必提出不必要的诉讼资料,使案件显得更加复杂,增加了法院负担,因此可能导致诉讼拖延。且证据的失权不利于发现真实,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保护权利的目的。而自由顺序主义,使当事人可以随时适宜地提出必要的诉讼资料,较利于发现真实。但由于在第二审言词辩论以前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诉讼资料,因此,当事人往往轻视一审,而将重心转移至二审,并容易因证据突袭造成实质的不公正。
  为了解决诉讼拖延问题,促使当事人尽早提供证据,防止证据突袭,各国在具体程序制度设计上都煞费苦心,但共同的做法都是适当地限制自由顺序主义的运用,适时提出主义的概念也因此应运而生。按照学者们的理解,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从随时提出主义到适时提出主义的转变。
  二、严苛的失权制度并非世界通例
  目前我国学者在论证证据失权制度时多将失权制度说成世界通例,并以此来构建我国的失权制度。的确,目前世界上两个民事诉讼法最有影响的国家美国和德国采取了严苛的失权制度,但很多国家和地区并没有采取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下面对各国失权效果、制度背景(主要针对美国和德国)进行评介,以使我们更为理性地看待失权制度,从而理性地构建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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