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许可法的便民原则
刘春
【关键词】行政法
行政许可法
【全文】
行政许可法研讨会发言稿
——论
行政许可法的便民原则
刘春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非常感谢有机会参加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办的行政许可法的研讨会。刚才几位教授专家谈的很全面,由于时间关系,我仅就这次研讨会议题中的两个议题,即:“
行政许可法所体现的行政管理理念创新”和“关于如何建立有效的行政许可监督机制”,简单谈一下我的看法。
一、
行政许可法所体现的行政管理理念创新
行政管理理念创新要求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要树立三个意识,即服务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在这三种意识中,最具有创新精神的是服务意识。服务型政府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树立服务意识,要从以“权力”为核心转变到以“权利”为核心,要从单纯的行政管理,转变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
树立服务意识是贯彻
行政许可法的公开原则、便民原则和效能原则的必然要求。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范围、条件、程序和结果等等都是公开的,这就了杜绝暗箱操作,不但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并为社会公众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可能。
(一)公开原则与服务意识
《
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应该说,行政许可公开是有成本的,这个成本一般应当由政府财政负担。但是,我和在座的其他专家一致认为,诸如联合办公、电子政务等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不能片面追求办公场所的高档化、技术的先进性而浪费政府财政支出。现在很多行政机关有一种不好的风气,就是办公场所过分豪华。行政开支是由政府财政支持的,而财政收入来源于税收,源于纳税人的血汗,因此不能浪费在铺张排场上,而应当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行政许可的结果公开是否有时间限制?比如,工商局批准设立一家企业后,在指定的报刊上发表公告,这是
行政许可法中所指的行政许可结果公开。但是,其他个人或公司与这一家公司可能是几年以后才发生业务往来或法律事务,需要调查这家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时,不可能找到当年发该公司成立时的公告,而应到工商局查该公司的档案。工商档案也应该属于行政许可公开的范畴。但是此时,行政许可公开的成本就由需要调查该公司档案的个人或公司来承担,这种负担的方法既有行政法的理论支持,又有《
档案法》的法律依据。我认为,对这部分行政许可公开的费用,个人负担的原则应是合理负担,行政机关不能借机营利,加大相对人的负担,更不能把这部分资源转由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