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8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0月17日)
第209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0月17日)
非法出售机动车有关发票的,或者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机动车有关发票的,依照《
刑法》第
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8.5.8)
为了依法惩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等犯罪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所称普通发票,是指除增殖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抵扣增殖税款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应当依法定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抵扣增殖税款的普通发票250份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抵扣增殖税款的普通发票1000份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条规定以外的普通发票250份以上,或者票面累计金额10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条规定以外的普通发票1250份以上,或者票面累计金额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四、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普通发票无论成交与否及成交数量多少,其携带的全部发票或住地、藏匿地查获的有证据证明系犯罪嫌疑人准备出售的发票均应计为犯罪数量。五、曾因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此类违法活动被查获,犯罪数额接近以上定罪标准的,应定罪处罚。六、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依照第二至第五条的规定处罚。七、伪造并出售同一宗普通发票的,数量或者票面额不得重复计算。变造普通发票的,按照伪造普通发票的行为处理。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有新的司法解释,从其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文件《关于办理普通发票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二000年一月三十日)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卷烟、雪茄烟上使用与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个人假冒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单位假冒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在5 0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以上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的,应当按照
刑法第
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涉案卷烟、雪茄烟的价值以案发时国家规定的市场批发价格进行计算。假冒注册商标卷烟、雪茄烟的价值,按照案发时被假冒注册商标卷烟、雪茄烟的市场批发价格进行计算。外国烟草专卖品的价值,按照合法进口的同类外国烟草专卖品的市场批发价格进行计算。其他烟草专卖品的价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进行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照案发时的市场价格或物价部门的估价进行计算。重庆《关于严厉打击涉烟犯罪活动中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02车3月19日)》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而销售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5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
刑法第
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重庆《关于严厉打击涉烟犯罪活动中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02车3月19日)》参见213条
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数额标准:分别以5万元、20万元作为个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分别以20万元、80万元作为单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2000年重庆市公、检、法、司、安“五长”联席会议纪要》2OOO年7月4日)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
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
刑法第
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
刑法第
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营利为目的,实施
刑法第
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
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实施
刑法第
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实施
刑法第
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 1998年12月11日施行)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
刑法第
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
刑法第
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1998.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