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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立法的不相抵触原则

   “现在的问题出在地方立法权运用得不充分、不准确,水平不高。
  要保证国家政令统一,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其中很重要的就是真正依法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规范地方立法权的运用。如果不能充分用好地方立法权,地方在工作中无所适从,就往往会出现以政策手段搞“对策”或者空洞地照搬照套中央法律而不能从当地实际出发解决问题等现象。反之,如果充分合法地用好地方立法权,既可消除“对策”机制,又能使地方政府有章可循 。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好“放乱收死”的矛盾,最主要的就是在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既要有统一性,又要保证地方自主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用政策机制(即行政机制)能解决统一性的问题,但不能解决地方自主权和积极性的问题,政策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往往会出现“失灵”,要么“统死”要么“放乱”。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法制,以法律制度来体现国家的大政方针。一方面通过中央立法确立“法制统一”原则,另一方面通过地方立法贯彻法律,具体解决地方实际问题。只有法制才能使中央的统一性和地方自主权两个统一起来,也只有法制才能解决单一制政体和以自主性为特征的市场经济体制共存条件下权力的有效运作问题。如不靠法制统一,不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长期靠行政手段、发“红头”文件,国家管理将无法摆脱“放乱收死”的循环。” ⒀
  (四)立法的技术原因。在新形势、新时代下,根据新目标、新任务,用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精神,也就是用发展的精神认识和处理地方立法的不相抵触原则。发展与稳定对立又统一。关键是把不稳定控制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一定时间,不能出现严重的不稳定,造成立法秩序的失控。正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所说:“世界上没有哪个法律体系是完善的,都是imperfect法律冲突不可能消失。极端地讲,有冲突是好事,有冲突才有发展的动力,表明在往前走,但也不能太严重,导致法制的破坏。”
  分析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发生冲突的原因,不能把全部的责任都归咎于地方立法。一个巴掌拍不响。难道中央立法完美无缺吗?如果中央立法之手伸得过长,又不能适应地方需要;而适应地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立法势必与中央立法相冲突。应该追究谁的责任呢?有人说的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要学会“加减法”。“国家的立法要用减法,充分照顾到各地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状况,为地方立法提供空间” 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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