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
立法法》的意图是否一定能够实现呢?有必要考察一下其他国家的情况。美国和加拿大的经验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一般来讲,享有剩余权力的政府(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权力比较强大。在美国,
宪法将剩余权力保留给各州或人民,目的是加强州的权力;加拿大则相反,联邦政府既享有特定权力,也享有剩余权力;各省的权力却是特定和有限的,目的是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然而,有趣的是,这两个国家的实践结果却与他们最初的意图相反。美国各州的权力不仅没有被加强,反而一天天被联邦政府侵吞;加拿大联邦政府的权力不仅没有扩大,反而越来越受各省势力的威胁,以致到了有些省(如魁北克)希望脱离联邦的地步。从这两个国家的经验看中国的情况,我们可以得到两点启示:第一,中国现在中央与地方立法权之所以划分不清楚,既与中国迅速和多元的变化有关,更是因为中国到底应该建立一个强中央,还是给地方更多自主权这一问题不清楚。虽然政府的主观愿望是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但近年来经济改革又要求地方自主权的扩大,反映在立法权的划分上,就是左右摇摆、上下兼顾。既要维护中央的强权,因而在《
立法法》草案中划出大量的中央的「专属立法权」;又要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因而允许「先行立法」。其实「先行立法权」就是「剩余立法权」,只是为了强调中央的权威而用「先行」二字,以表示这些权力不专属于你,只是让你先用而已。比较起来,中国现在的立法权划分,更像加拿大的模式。第二,即使政府的意图一开始就非常明确,但实践的结果也可能走样。因此,《
立法法》虽对规范立法体制有一定作用,但人们不应该期望它能解决一切问题,特别是那些涉及到国家权力划分的根本问题。中央和地方在立法权上的明争暗夺、讨价还价还会继续。”⑾
(三)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多级并存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地理状况、社会体制和历史传统等多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这些国情因素的综合作用,从根本上决定着中国应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相当程度分权的立法体制。”⑿
地方立法的现状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地方立法权的使用如果过度,就要进行限制;如果不足,就要鼓励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