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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立法的不相抵触原则

  五、不相抵触是指不能与同种性质的法相抵触,还是不能与异种性质的法相抵触?
  法律可以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上位法与下位法。地方立法属于下位法是肯定的。但是,地方立法可能属于一般法,也可能属于特别法。当地方立法是一般法或者特别法时,它不能与作为上位法的一般法或者特别法相抵触。比如,南方网讯 据报道,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近日向省法制办提交《广东省电信管理条例》第八稿,根据该稿,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出现的有害短信息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这比国家有关规定明显严格了许多。国家《电信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有害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按法规起草者的解释,“发现”一词往往被电信业务经营者所规避,以没有发现为由不履行相关义务,因此,该稿将“发现”改为“出现”,这就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电信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是电信事务的一般法,是上位法。它的效力比地方性法规高。《广东省电信管理条例》是地方性法规,是电信事务的一般法,是下位法。其效力底于行政法规。由于上位法与下位法都属于一般法,因此,没有正当理由,地方性法规不能突破上位法的规定,给相对人增加义务。否则,就是立法违法。《立法法》也明确指出,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有权机关可以改变或撤销相应的下位法。
  具有相同的法律原理的事例很多。比如,福建省实施渔业法办法规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而渔业法规定的是没收鱼具,福建高院就此向最高法院请示,最高法院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局意见后,答复是办法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函199316号)。
  再比如,辽宁省高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务院的《公路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对拖缴、逃缴公路规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扣留驾驶证、行车证和车辆等强制措施,而辽宁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告》第6条明确赋予了路政管理部门这一权力,辽宁省高院向最高法院请示,最高法院的答复是这一规定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当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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