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相抵触原则涉及的五种关系。
不相抵触原则的实质是正确处理几对关系,明确回答下述几个问题。
一、不相抵触是指不能与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还是不能与法的具体规范相抵触?这个问题不难回答。在上述四种观点中,都包含着明确的答案。
二、不相抵触是指不能与良法相抵触,还是不能与恶法相抵触?法有良、恶之分。恶法的产生有多种因素,有人为的,也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造成的。
有的法律制定较早,一直没有修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成为恶法。此时,地方法规能否与之相抵触?如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已大大不适应新的情况。北京市为加强政权建设,实现“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调整和增加了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任务,如社区服务、城市管理等等。但《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第四条只规定街道办事处的任务是“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指导居委会的工作和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如果反映现实需要,则势必要突破法律规定;如果不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则不能适应实际需要。
不相抵触应是指不能与良法相抵触,不能包括恶法在内。地方立法突破恶法的规定,存在一个立法秩序和立法利益的冲突问题。当二者相发生矛盾时,应当贯彻立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三、不相抵触是指不能就中央专属立法事项立法,还是不能与中央专属事项立法的基本内容相抵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对中央立法事项和地方立法事项作了划分,进一步明确了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的界限。地方立法绝对不能染指中央立法事项。
“所谓"专属",即只能由中央立法、地方不能立法的事项。”⑹
“
立法法根据
宪法的规定,对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大事项,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立法,地方不得就这些事项自行立法” ,地方立法事项仅限于“除中央专属立法权以外的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⑺
相反的观点认为,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界限是不明确的。“
立法法第
八条规定了国家立法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这些专属立法权限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地方人大的立法权限难区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同地方政府制定规章的立法权限也难以区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同省政府制定规章的权限也是立法法的空白。” 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