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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立法的不相抵触原则

  第三种观点包含三层意思,所谓不相抵触,就是指地方性法规除了不得做出与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原则相抵触的规定,不得做出与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外,还不得做出本应由国家立法规定的事项。
  “所谓“相抵触”是指地方性法规全部或部分违反或超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其基本原则或具体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地方性法规超越立法权限,规定了本应由国家立法规定的事项;二是违反了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三是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和规范。以上几种,不论是直接低触或是间接抵触,都是不允许的。”⑶
  “ 这里的“不相抵触”包括三层含义: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相抵触,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所确定的具体法律制度相抵触,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相抵触。”⑷
  第四种观点包含四层意思,所谓不相抵触,就是指地方性法规除了不得做出与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原则相抵触的规定,不得做出与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外,不得做出本应由国家立法规定的事项外,还不得做出钻法律空子的规定。“什么叫"不抵触"?现在一般认为以下几种情况即构成"抵触":一是侵犯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二是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违背;三是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相违背;四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钻所谓的法律空子。” 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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