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立法的不相抵触原则
崔若鸿
【摘要】地方立法的不相抵触原则是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其含义丰富、深刻、复杂。在新形势和新任务下,不相抵触原则应该有新的内容。地方立法权的扩大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客观要求,体现着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地方享有的自主权大小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成正比。地方立法权是地方自主权的首要组成部分。深刻认识并准确运用不相抵触原则,有利 于用足用好地方立法权,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从而加快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地方立法 不相抵触原则 地方立法权
【全文】
一、不相抵触原则的含义的四种观点。
地方立法权是地方自主权的首要内容,是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虽然中国在传统上是个单一制国家,不过,这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民主政治的现代化目标并没有矛盾。单一制国家体制并不完全否定地方自主权。当然,地方立法权必须服从单一制国家的基本要求,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这意味着,地方立法不能与中央立法相抵触。也就是说,地方立法必须既要体现中央意志,又要反映地方要求。那么,不相抵触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呢?
大致上可以归纳为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包含一层意思,所谓不相抵触,就是指地方性法规不得做出与
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原则相抵触的规定。“不相抵触究竟是什么,如何掌握,善于运用,大有文章。“抵触”一词,在古汉语中意指冒突、顶撞。它的实质是要求合乎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朝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向发展,地方立法顺着这个精神和方向去补充、增添、延伸、完善,尽管不一致,甚至有了新规定,国家法律都是允许的,能容纳的,从根本上讲就不存在抵触的问题。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如果发生抵触,那就应依法撤销,否则,就意味着没有相抵触。”⑴
第二种观点包含两层意思,所谓不相抵触,就是指地方性法规除了不得做出与
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原则相抵触的规定外,还不得做出与
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相抵触的规定。“所谓不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是指不得与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相违背。一是不得与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的内容相冲突、相违背(即直接抵触);二是不得与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实质、基本原则相冲突、相违背(即间接抵触)。”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