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1条 第1款 聚众淫乱罪
第2款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302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
第303条 赌博罪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实施时间1995年11月6日)
第304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305条 伪证罪
第306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307条 第1款 妨害作证罪
第2款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308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309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310条 窝藏、包庇罪
第311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第312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
刑法》第
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对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典当、倒卖的,视为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依照《
刑法》第
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国家指定的车辆交易市场、机动车经营企业(含典当、拍卖行)以及从事机动车修理、零部件销售企业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拆解、改装、拼装、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
刑法》第
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组织实施上述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行为人事先与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通谋的,分别以盗窃、抢劫罪的共犯论处。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赃车购买的,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对犯罪分子盗窃、抢劫所得的机动车辆及其变卖价款,应当依照《
刑法》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条和第
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对购买赃车后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户、过户手续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入户、过户手续为赃车入户、过户的,应当吊销牌证,并将车辆无偿追缴;已将入户、过户车辆变卖的,追缴变卖所得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对直接从犯罪分子处追缴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经检验鉴定,查证属实后,可依法先行返还失主,移送案件时附清单、照片及其他证据。在返还失主前,按照赃物管理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各地公安机关扣押或者协助管辖单位追回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应当移送管辖单位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费用。拖延不交的,给予单位领导行政处分。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侵占、抢夺、诈骗机动车案件的查处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办理。本规定公布后尚未办结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8.5.8)
明知是非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仓储、保管、运输等服务的,以窝赃罪定罪处罚;共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并积极参与或者积极提供经营场所、仓储、保管、运输等服务或其他物资、技术条件的,以共同犯罪论处。重庆《关于严厉打击涉烟犯罪活动中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02车3月19日)》
明知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人盗窃所得赃物而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数额较大的,依照《
刑法》第
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次“五长”联席会议纪要2002年11月28日)
第313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3、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4、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第
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5、 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本解释第三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
刑法第
二百三十二条、第
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7、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8、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
刑法第
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
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
刑法第
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
刑法第
三百八十五条、第
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