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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罪名及相关解释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罪名及相关解释


杜明武


【关键词】罪名及相关解释
【全文】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
  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协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8.5.8)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2000年4月24日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9次会议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278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
  第280条 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2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第3款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8.5.8)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9月1日施行)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2000年12月11日施行)。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 
  第281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282条 第1款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第2款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第283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第284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285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6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8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参见225条)
  第290条 第1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第2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第291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291条《修正案(三)》第8条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9次会议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292条 第1款 聚众斗殴罪
  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9次会议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294条 第1款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2款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第3款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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