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物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1月23日)
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999年2月4日)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
刑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八条、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
刑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参见22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
刑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
刑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