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制建设中,我们首先要利用本土资源,走内源发展的道路。主要理由如下:其一,每个国家都必须从本国的特殊情况出发确定合适的发展模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编的《内源发展战略》一书正是从这个角度来解释和强调内源发展:“内源发展则应从各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出发,即一方面从人民的需要和愿望出发,另一方面从本社会在人力、物力、技术和财政等方面现有和尚未开发的资源出发,同时考虑其国情所特有的各种限制。每个社会都应该根据本身的文化特性,根据本身的思想和行动结构,找到自己的发展类型和方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卢晓衡等译:《内源发展战略》,2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邓小平反复强调这一点,他说:“中国的事情要按照中国的情况来办,要依靠中国人自己的力量来办。”(《邓小平文选》第3卷,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法制的建设与发展更应该这样。其二,法制文明与本国、本地区的特殊条件有着密切关系。法制文明是一定社会的人们在特定的条件下为解决社会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创造出来的。因而,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制文明,从宏观的法制模式到微观的具体制度,都与该社会的自然条件和人文环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有着同存同亡的联系。从本土资源中演化或转化而来的制度,与本社会的条件和环境天然就是兼容的,至少也比外来的制度具有更多的兼容性,因而成功的可能性更大。其三,从本土资源中演化或转化而来的制度易为人们所认同。这类制度往往由民众自己演化创造出来的,或者是民众所熟悉的,容易为民众所支持和接受。
对于法制建设来说,我们可开发利用的本土资源是比较丰富的,这为我们走内源发展的道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首先,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发展史的古老国家。我们的祖先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创造过丰富多彩的制度、思想和文化。这些东西积淀着祖辈们思考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实践智慧和经验,构成了我们今天建设法治国家丰富的历史资源。其次,我国是一个由50多个民族构成的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各民族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汇合在一起,就构成了一个丰富的制度和文化的宝库。再次,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大国。东西南北中各地不同的自然条件和人文环境,造就了各种各具特色的地方性知识、规范和习惯。
走内源发展道路、利用本土资源进行法制建设也存在一定限度和局限性:(1)内源发展是一个缓慢的、渐进的、演化的过程。内源发展的这种特点是很难适应急剧的社会变革形势的需要的。特别是在面临强大的外来压力和冲击时,这种内源发展往往要被打破,而必须假借外来资源进行变革。(2)任何一国的本土资源都必然具有民族的、文化的局限性。实践证明,任何民族不论其怎样地富有想象力,不论其积累和创造的本土资源的数量如何丰富,都不可避免地具有民族的、文化的局限性乃至狭隘性。(3)与上面的情况相联系,从本土资源中演化或创造出来的新制度往往不能从根本上摆脱民族的、文化的局限性与缺陷。相反,来自其他民族、其他文化的制度就有可能根治这种局限性与缺陷。正如生物有机体的某些器官出现功能衰竭而无法自我恢复时就必须进行器官移植一样,一个社会的某些部分如果出现功能障碍,而无法通过社会内部的力量和制度调治,就必须假借外来的力量或移植外来的制度。
通过法律移植的方式利用外来资源进行法制建设,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这一点已为很多强调和主张法律移植的学者作了充分的说明。此外,它还可以弥补本土资源之不足和局限性,与利用本土资源进行法制建设相得益彰。我们既不能人为地强调一者为主另一者为次,更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
七.苏力的本土资源
苏力先生被视为是“本土资源”和“法治保守主义”思潮的代表性人物。现在看来,也许他的观点前人也曾提过,他的理论来源也不外乎是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哈耶克的“有限理性”、费孝通的“乡土社会”等,但他在整个中华大地充斥着“法律移植”、“变法”、“接轨”这样的口号的背景下,仍能够甚至勇于提出为当时学术权威或主流所不容的观点(本土化论者对待法律移植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它与现代化论者相关论述参见谢晖著《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录》,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3月版;公丕祥著:《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前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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