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种标准是优选标准。
第四种标准是非价值标准。
第五种标准是国际标准。按照这一标准,法律移植应选择反映国际一体化倾向的法律,特别是在国际经贸领域中具有国际普遍性与世界共通性的法律或惯例。(姚建宗:《法律与发展研究导论》,452页,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这也是一条我们经常运用的标准。
六.本土化与本土资源
社会发展理论或现代化理论,从社会发展或现代化主要源自于内部因素还是外部因素出发,划分出内源发展或内源现代化与外源发展或外源现代化两大社会发展或现代化的基本类型。(国内研究现代化问题的著名学者罗荣渠教授指出,有两种不同类型的现代化过程:“一类是内源的现代化(modernization from within),这是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社会变革的道路,又称内源性变迁(endogenous change),其外来影响居于次要地位。一类是外源或外诱的现代化(modernization from without),这是在国际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部冲击而引起内部的思想和政治变革并进而推动经济变革的道路,又称外诱性变迁(exogenous change),其内部创新居于次要地位。”见罗荣渠:《现代化新论》,12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这种分类的依据——“源”,可以作两种理解:一种是通常所理解的动力源。也就是说,现代化的推动力是来自于社会内部,还是社会外部。但这是一个很难回答、也没有太多实际意义的问题。这是因为,一方面,对于发展中国家乃至发达国家来说,如果没有越来越加速的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影响,而是在一个完全封闭、孤立的状态中发展,肯定不可能有今日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与发展。从这种意义上说,绝大部分国家都属于外源现代化。另一方面,除了那些完全意义上的殖民地外,对于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来说,外部因素最终要通过内部因素而起作用,社会的变革往往表现为由本国政府和人民组织和实施的变革。从这种意义上说,绝大部分国家又都属于内源现代化。正是因为这样,有些学者提出了所谓“混合型现代化”的概念来解决这个问题。
从其典型和基本意义来说,资源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泛指生产过程中所要消耗或使用的、可以货币计量价值的要素,如自然资源、技术资源、生产设备、人力资源。经济资源具有稀缺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也就是说,一国的建设或发展是主要依靠本土的资源,还是主要依靠外来的资源。这正是法制发展研究中的本土化范式与现代化范式争论的问题。不过,应当指出的是,法学和经济学所理解和关心的资源是有所不同的,由此而决定了法制发展与经济发展面临着不同的资源利用问题。经济学所关注的资源主要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工艺设备、人力资源等,这些资源都有明确的所有者,或者由国家加以控制。这些资源的输出是有偿的,有些资源还是禁止输出的。经济资源的这些特点,使得我们制定的经济发展战略是以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的战略。法学所关心的资源主要是制度、思想、文化资源。这些资源的输出往往是无偿的(文化作品的著作权转让除外),而且输出国往往是鼓励这种输出的。不过,前一类资源很容易汲取,后一类资源则很难汲取。日本学者福泽谕吉曾说过:“衣服饮食器械居室以至政令法律,都是耳目可以闻见的东西。然而,政令法律若与衣食居室相比,情况便有所不同,政令法律虽然可以耳闻目见,但终究不是可以用手来捉摸或者用金钱可以买卖的东西,所以汲取的方法也较困难,不同于衣食房屋等物。所以,仿效西洋建筑铁桥洋房容易,而改革政治法律却难。”([日]福泽谕吉著,北京编译社译:《文明论概略》,1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这样,就形成一种非常有趣的对照: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是容易汲取的,但这种汲取却受到很大限制;而具有法律价值的资源的汲取是没有限制的,但却难以真正汲取得到。
在可能的限度内,任何社会在进行法制变革或社会变革时都不会拒绝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本土资源和外来资源无疑构成了一个社会可资利用的两大资源来源。不过,资源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能否发现这些资源,能否充分利用这些资源,要看人们认识和开发资源的能力。在工业生产中,某些原来被视为是工业废物的东西,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又成为具有再利用价值的资源。同样,在社会生活中,随着人们认识和开发能力的提高,原来不为人们所认识或未被认为是资源的制度、思想、文化资源有可能成为新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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