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浩飞,肖向荣 2001年6月渝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双月刊)
一、 法律移植与法律的形式化
二、 法律移植与法律价值理念的现代化
三、 法律移植与法律的效益化:
首先,法律移植同“法律的创制与社会客观需要的适应程度”。
其次,法律移植与“法律调整的社会消耗的最小化与其调整结果的最大化”。
再次,树立法律在社会中的威信,加强司法活动公正性,是法律形式化追求的目标和方向。
四.如何评价?如何进行?
在进行法律移植时,有学者主张要坚持以下原则:1.科学性 2.合乎
宪法与法治统一3.变通4.适时、适度、适量原则。
参见《论法律移植应遵循的原则》 张丽 第25卷第4期锦州师范学院学报
也有学者认为法律移植,首先要考虑到影响法律移植的各种因素:
1. 经济因素。
2. 政治因素。正如英国比较法学家弗伦德所说的那样,在现代社会,政治因素对法律移植的影响很大。首先,法律移植主要是由各国的立法机关、政府甚或司法机关来进行的。这些机关必然要从一定的政治立场来考虑移植的对象以及如何进行移植等问题。
3. 文化因素。法律与文化密切相关。文化的多样性是法律的多样性形成的重要原因,有时甚至是最主要的原因。“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而每一种法律都有其特定的文化生活。”(科勒(Kohler)语,转引自B.Grossfeld,The Strength and Weaknessof Comparative Law,Clarendon Press,New York,1990,at 41。)由于文化对法律的深刻影响,因而文化必然对法律移植有深刻的影响。
4. 地理因素。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对法律有重要的影响。
5. 语言因素。语言对于法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实在法的概念只有在语言中才能获得其存在。”因为“那些法律概念在现实的世界中没有对应物,若不借助于语言通常无法加以描述。”(B.GrossfeldThe Strength and Weakness of ComparativeLaw,Clarendon Press,New York,1990,at 92。)
其次是法律移植的形式。法律移植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从移植的内容来看,移植可分为全部移植与部分移植。前者是指将他国法律原封不动地全部输入本国,后者是指有选择地吸收他国法律中的某些因素。我国的法律移植应当是部分移植,而不应当是全盘照抄。从移植的内容是一国的法律还是多国的法律来看,移植可分为一元移植与多元移植。一元移植是指移植者在移植时仅考虑一国的法律,和/或仅移植一国的法律。多元移植是指移植者在考察和比较多国的法律后,分别从这些国家的法律中吸取有用的因素。多元移植又可称为综合移植。我国的法律移植应当是多元移植,这样才能博采众长,为我所用。从移植发生在法制运行的哪一个环节来看,法律移植可分为立法环节的移植与司法环节的移植。立法环节的移植是指立法者在立法时移植他国的立法经验、制定法、习惯法与判例法。法律移植通常是指立法环节的移植。司法环节的移植是指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他国制定法、习惯法与判例法。很少有国家在制度上明确规定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即移植)他国法律。我国的法律移植都是立法环节上的移植,也应当是立法环节上的移植,而不应当宜进行司法环节上的移植。
再次是法律移植的标准。这里所说的法律移植的标准,是指人们据以决定是否进行法律移植或移植什么法律的标准。在法学研究与立法实践中,人们提出了很多法律移植的标准。在不同情况下,我们可以采用不同的移植标准。
第一种标准是需要标准。我们经常说,我们要从本国的需要出发来借鉴或移植国外的法制经验与法律制度。在立法实践中,我们用作法律移植的根据而经常提到的“需要”有: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实行对外开放的需要,等等。
第二种标准是国情标准。这一标准的基本要求是,从本国国情出发,有选择地移植别国的法律制度。这也是我们经常提到的移植标准。
上面我们分析的是仅考虑本国国情的情况。在很多情况下,我们还要将本国国情与法律输出国的国情加以比较。人们一般都会认为,应该移植与本国国情相近的国家的法律(简称“相近移植”),因为被移植的法律很容易与本国的条件兼容而有效地发挥作用。有学者从实证分析的角度考察了近代中国选择大陆法系的原因。他指出,英国是第一个打开近代中国大门且给中国社会影响最大的西方列强,但近代中国法律之所以没有仿照英美法系而却选择了大陆法系,“是因为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具有许多相近的因素,中国与大陆法系国家有许多相近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他认为,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相近因素表现在国家主义观念、法典编纂观念、思维方式、审判方式上等方面。(参见郝铁川:《中华法系研究》,195~212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但移植与本国国情或法律传统不同的国家的法律(简称“相异移植”),亦有很多好处。最突出的一点是,相异移植可以帮助克服或克制本国法制中的积弊、顽症。而相近移植则无此功效,顶多只能完善已有的法制。以我国的诉讼制度为例,如果我们继续移植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诉讼制度,顶多能使我国的审问式诉讼制度更加完善,但无法克服审问式诉讼制度所固有的、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明显表现出来的缺陷与弊病。相反,如果我们借鉴与移植与我国法律传统根本不同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对抗式诉讼制度,则有可能克服我国诉讼制度的缺陷和弊病。这正是我们在近年来的司法改革中为什么要借鉴英美的诉讼制度的基本考虑。但相异移植也有自己的缺点,这一缺点正是相近移植的优点。这也是我国司法改革步履艰难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