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的本质——“刑法法益侵害说”
彭科
【摘要】犯罪及其本质问题,一直就是刑法学研究的一个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任何一门学科,其研究出发点都应该是建立在一个科学而明晰的概念范畴基础上。出于这一理论,我们首先界定了本论的犯罪概念,在分析其内涵和外延的前提下,演绎出了犯罪的本质是“
刑法法益侵害”这一理论,并分析了它的意义。
【关键词】本质、利益、法益、危害性
【全文】
论犯罪的本质
——“
刑法法益侵害说”
反罪及其本质问题,一直就是刑法学研究的一个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任何一门学科,其研究出发点都应该是建立在一个科学而明晰的概念范畴基础上。出于这一理论,我们首先界定了本论的犯罪概念,在分析其内涵和外延的前提下,演绎出了犯罪的本质是“
刑法法益侵害”这一理论,并分析了它的意义。
我国《现代汉语词典》对“本质”一词所作的解释:“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事物的本质是隐蔽的,是通过现象来表现的,不能用简单的直观去认识,必须透过现象掌握本质”。人的行为或活动背后存在着种种千差万别的社会关系,犯罪行为也是这样,其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有必要从多个层次面来研究和认识犯罪的本质。
一.概念界定
我认为犯罪的概念要分开来看:区分为 “作为事实概念的犯罪”和“作为法律概念的犯罪”。笔者认为,中国刑法学对犯罪本质之所以出现误读,根本的认识论上的问题就在于没有明确区分“作为事实概念的犯罪”和“作为法律概念的犯罪”。作为事实概念的犯罪,实际上也就是犯罪学所研究的“功能性犯罪”或者刑事立法学所要研究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应当犯罪化的“实质犯罪”,它是犯罪的“实体定义”。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它并不能自为自在地成为犯罪,只有经过国家的价值判断并在法律上确认它应受刑罚惩罚才能构成犯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这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就是国家刑事立法的过程。国家立法确认某一行为为犯罪的根本依据是作为事实概念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一旦经由立法确认,并且只能经由立法确认,这一行为就具有了法律上的特别属性,即对刑法规范的违反性。正是通过立法这一中介,作为事实概念的犯罪被赋予了刑法规范违反性这一属性,而成为法律上的犯罪,。此时,尽管其作为法律概念仍然应当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以社会危害性为刑事违法性的基础,但其与作为事实概念的犯罪以及一切其他违法行为的区别,却不在于社会危害性,而在于刑事违法性。只有这一属性才反映了作为法律概念的犯罪的质的规定的特殊性。因此,真正认识犯罪的本质当然还应从法律层面来研究,其本质属性只能是对刑法规范的违反。对作为法律保护的法益的侵害。它有其成立的理论基础,但是超出法律的范畴去探询犯罪的本质,则将犯罪的外延无限扩大了。作为部门法学的刑法学,有其特定的理论和实践要求,不宜直接采取这种“定义实体”,因为它不利对罪与非罪的区分,不具有法律实现正义的“看得见的方式”,可能导致司法擅断。所以,我认为刑法学对犯罪概念的界说应该坚持从法律范畴出发。
现在我国主流也是传统的犯罪概念就是将危害性和法律性结合,并最终落脚于法律性的定义,符合本文的界说。从这一定义出发,才能更好地把握犯罪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