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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纳入WTO体系之可行性研究

  WTO乃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贸易体系,而法律是市场经济当中最主要的社会秩序调节手段,法律不仅为自由的市场竞争制定游戏规则,而且惩罚违规者,救济受侵害者。然则,法律效力最突出和直接的体现在判决在其效力所能及至的范围内得到承认并具有强制的执行力,如果依法作出的判决不能得到承认、不能以公力为保障得到强制执行,判决成为“法律白条”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制度之一如果不说失去其存在的意义的话至少也减损了它的价值。在国际贸易领域,经济关系跨国境,法院判决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法律对经济贸易领域秩序的调控,不可不依赖判决的的承认和有效执行。
  就目前的状况而言,由于缺乏一套合理的具有执行力的制度,一国法院的判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面临诸多障碍,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的WTO宗旨的实现。
  假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能够纳入WTO,并在其框架内得以顺利实施,那么判决的有效承认和执行将会在相当的程度上增强各国当事人进行国际贸易交流的信心,从而推动国际经济贸易朝着健康方向发展,促进WTO所确立的宗旨也在更深、更广的范围内得以实现。
  而且,我们应当注意到的是WTO乃一开放之体系,固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将其定位于“多边贸易体制”,但是WTO并非仅仅局限于贸易问题,事实上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国际投资以及环境等问题,纳入或者在WTO体系内进行讨论已经显示出其开放性和兼容性。
  最后,我们还应当解决的一个疑问是,如果将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纳入WTO,这是否会使得WTO变得臃肿,因承受了太多的任务而影响该组织基本宗旨的实现。这里我想举一个也许并不恰当的例子:计算机产生之初,其目的在于数据运算,以减轻科研人员重复单调的数字运算负担,后来计算机拓展了多媒体功能,目前正向着人工智能的方向发展,从计算机发展的三个阶段可以看到其承载的功能愈来愈多,结构也日趋复杂,可是它并未因此而崩溃,反倒是愈来愈高效,发展也越来越有活力。固然,社会科学的东西不同自然科学,它有太多自然科学所不具备的变量,但是这个类比还是可以说明,我们不必对WTO因多增加一项調整的领域就变得臃肿、进而崩溃有过多的担心。
  四、 在WTO内解决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制度设计
  为充分论证将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纳入的可行性,我们应当对纳入之后的制度设计进行必要的研究,若制度体系的设计中就存在诸多无法调和的矛盾冲突,或各种可能的各种制度设计从根本上都难以同已有的体系相协调,那么该设想在制度设计者智力所及的范围内便缺乏可操作性,其合理性自然应当受到质疑,国家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纳入WTO体系设想至少在思维的层面上也就不具备可行性,因为固然合理的设想不一定必须具备操作性,但缺乏可操作性的即便是合理的设想于解决问题来说不过是“镜中花、水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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