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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纳入WTO体系之可行性研究

  第二,非歧视原则(包括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这决定如果将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纳入WTO体系,一国法院的判决在被申请承认执行国将同其内国判决和所有其他外国判决享有平等的待遇,承认和执行更简便,而且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将获得更平等的待遇。
  第三,WTO设有贸易政策评审机构,可以利用该机构或者另设“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评审机构”(我们将在第四部分详细讨论该问题)及时对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估,一方面为一国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提供指导和交流的场所,另外也对缔约国履行义务的状况进行监督、提供合理建议。
  第四,利用争端解决机制调整国家间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争端,从体制上保证各国切实履行义务,消除国家间在判决承认与执行上的分歧。由于争端解决机构裁决或报告的准司法性,且成员国经过争端解决机构同意可以采取补偿措施,以暂时终止义务或者交叉报复等方式对他国不履行义务或者其他侵害或者可能侵害本国利益或者WTO体系的行为进行制裁,故判决承认与执行纳入WTO体系将具有比较强有力的保障机制。
  三、 WTO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职能的兼容性
  若要将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纳入WTO,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是WTO对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兼容性,即WTO的体系是否能够吸纳包容该职能,若WTO体系的宗旨和性质排斥这一设想的职能,那么对于种种优势的讨论都将成为“痴人梦话”。
  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的序言所述,“成员方认识到在发展贸易和经济关系方面应当按照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并扩大生产和商品交易以及服务贸易等方面的观点,并为持续发展的目的最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维护”,“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的国家能够获得与他们的国际贸易额增长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发展”,“产生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和永久性多边贸易体系”,此既为WTO的宗旨。
  概括起来,WTO的宗旨为建立一个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并在这一个体制之下力求实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生产和商品交易,扩大服务贸易;持续发展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保证发展中国家贸易、经济的发展。
  由此可见,将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纳入WTO与其宗旨并不矛盾,不仅不会妨害宗旨的实现,而且将对WTO自身体系的完善和宗旨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因为丝毫不容置疑的是,外国法院判决有效的承认与执行必将在不同的程度上直接或者间接推动和促进WTO各项宗旨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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