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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纳入WTO体系之可行性研究

  二、 解决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对策分析
  上述几种途径或对策,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但都远不能给予问题一个全面的解决。
  首先,国内立法完全由一国意志左右,且各国标准不一,在国家间的协调上存在根本性的缺陷,通过这种途径解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往往解决问题的同时也在制造新的有时甚至更多的问题。
  通过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可以解决双边条约当事国的问题,但毕竟范围有限,而且存在条约间标准不一的问题,对于从事涉外事务的当事人来讲,依旧难以把握,而且可能会出现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和判决的差别待遇。
  通过区际条约,可以在地区间解决问题,在目前难以通过一个普遍性的公约给该问题一个理想出路的情况下,区际条约无疑是一种阶段性的最好选择,但是毕竟这种区际条约为数不多,不能大范围解决问题。而且,即使有数目可观的区际条约存在,问题依旧不能全面解决,因为区际条约之间必然存在的差异,在解决地区内问题或者冲突的同时又造成了条块分割,留下了地区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空白。
  最后一种途径,既普遍性的多边条约,无疑是最为理想的途径,目前已签订的关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公约有:《抚养儿童义务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1956年6月1日签订)、《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公约》(1965年10月15日签订)、《民商事案件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1971年2月1日签订)、《民商事案件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的附加议定书》(1971年2月1日签订)、《扶养义务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1973年10月2日签订);但四个公约除1971年《民商事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公约》(包括其协议定书)外均为某一专门领域的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公约,调整范围不具普遍性;1971年海牙《民商事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虽然调整的领域较为宽泛,为推动全球范围内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做出了里程碑式的贡献,但目前仅有塞浦路斯、荷兰、葡萄牙三国批准了该公约, 公约能够使用的范围极其有限,因此,目前要解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依旧任重而道远。
  那么可否考虑将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纳入WTO体系呢?如果纳入WTO体系,有什么优势呢?
  首先,WTO的缔约方目前已达146个(截至到2003年4月4日) ,WTO作为经贸领域的“联合国”其成员具有最大的普遍性,若能将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纳入WTO体系内,那么外国判决的承认执行问题有望在几乎全球范围内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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