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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纳入WTO体系之可行性研究

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纳入WTO体系之可行性研究


刘浩


【摘要】一般来讲,解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有国内立法、双边司法互助条约、区际司法互助条约和普遍性国际公约四种途径可供选择,但由于这几种途径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局限,因而难以将问题圆满解决。本文试图寻找第五种出路——将其纳入WTO体系,并从比较优势分析、WTO对该职能的兼容性以及可能的制度设计、设想的职能同现有WTO机构和制度的协调等方面论证了该替代性途径的可行性。
【关键词】判决、承认、执行、WTO、可行性
【全文】
  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纳入WTO体系之可行性研究
  引言:
  2000年10月26日在加拿大渥太华举行的美国、加拿大和日本三国国家法学界的一次学术研究会上,学者们就将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纳入WTO体系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并有Antonio F. Perez副教授的《判决的国际承认:公法与私法途径之争》(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Judgments: The Debate Between Private and Public Law Solutions)一文发表,受该文启发,作者从另一视角对该问题进行了探讨,论证了国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纳入WTO体系这一设想的可行性。
  
  一、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概念、依据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指一国法院对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承认其在本国的效力,并对其可强制执行的部分在本国范围内予以强制执行的制度。
  依据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主体各国享有独立的司法权,一国法院的判决仅在其域内发生效力,任何一个国家没有承认和执行他国法院判决的义务。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问题的产生,是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的结果,在民商事交往范围尚未跨越一国国境的境况下,根本不会涉及判决承认执行的问题,只有在民商事交往超出了一国的疆域,案件涉及他国的人或物的条件下,一国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的确定、当事人的利益的实现需要在他国被承认并且(或者)能够借助国家强制力予以执行时,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才浮出水面。
  目前,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主要有国内立法(例如英国的四项法令,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双边司法协助条约(采用最多的模式)、区际公约(拉美的《布斯塔曼特法典》、北欧的《哥本哈根公约》、阿拉伯国家的《阿拉伯联盟关于执行判决的公约》)和普遍性的国际公约(如1971年定于海牙的《民商事案件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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