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在对数学公式或计算机软件(作为整体的方法)提供专利保护方面,美国的
专利法并没有发生变化:数学公式或计算机软件本身是不受
专利法保护的,不属于美国专利法第101节规定的专利主题。但是“虽然科学真理或科学真理的数学表达不是专利保护的发明,借助于科学真理知识创造的新颖的、实用的构造却可能是专利保护的对象。”数学公式或计算机软件虽然本身不受
专利法保护,但将它们运用于实践,形成的技艺、工序、方法是
专利法保护的主题,在认识上应当说已经得到了澄清。
虽然,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规定制定
专利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发展,”而且美国专利法第101节规定:“凡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而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合成,或者其他任何新颖而实用之改进者,可按本法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获得专利。”美国法院的司法判例确认的原则也是:
专利法不保护“自然法则、自然现象和抽象的概念”。然而,当专利保护主题的内涵,从技艺发展到方法,从模拟发展到数字时,抽象的概念与具体的方法也越来越难以区分。专利保护与版权保护的一个重大区别是:
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者的创造,而版权法保护的是作者的原创;
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者的构思(技术)方案,而版权法保护的是作者的思想表达。一句话,
专利法提供的是一种强保护,版权法提供的是一种弱保护。因此,CCPA和美国最高法院与时俱进,作出和维持DIAMOND诉DIEHR一案的判决,从根本上说进一步加强了美国发明人的技术优势地位,其政策价值取向是非常明显的。
对我国来讲,是否或如何对计算机软件提供专利保护,既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国家政策问题,这从美国的
专利法是由国会立法主导,而不是由美国法院的判例主导亦可说明问题,虽然作为普通法系的美国法官可以对立法进行非常灵和的解释,或者甚至依据
宪法创制法律,但是对美国的
专利法来说毕竟是解释,国会的意图更加重要。作者的一点认识是,我们已经从模拟时代进入了数字时代,而网络则更加突显数字时代的威力,如果说
专利法以前对方法的保护,因为处于模拟时代的环境,更类似于(发明工匠的)技艺,工业时代的工序,那么现在我们身处数字网络时代,
专利法对方法的保护,更类似于发明家的构思,真正的是一种(纯粹的)方法。我们身处全球化的时代,我们中国人从来不笨,我们必须迎接挑战。当然根本的问题是:我们如何迎接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