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Gottschalk v. Benson案,最高法院裁定,将一个二进制编码的十进制数转换成一个纯二进制数的算法不是可获专利保护的权利要求,因为这个算法唯一的实际运用是与通用数字计算机的编程相关的。这样的算法或数学公式就象自然法则一样,不是专利的主题。
在Parker v. Flook案,权利要求是计算“报警值”的方法。最高法院的分析是,为了计算这个报警值,“这个应用既没有解释其他变量是如何确定的,也没有包括与运行的化学过程有关的任何信息,过程变量的监测,或者设定和调节这个报警系统的方法。”提供的全部东西就是计算校正报警值的公式。
对比之下,最高法院指出,DIEHR公司并不是要寻求对数学公式的专利保护,而是要对熟化合成橡胶的方法寻求专利保护。他们使用了一个公知的数学公式,但是他们并未寻求对该方程的先占使用权利,他们仅仅是寻求排除他人将该方程与他们工序中的其他步骤一起使用。最高法院着重指出,在确定DIEHR公司的方法专利申请是否落入第101节的主题范围,权利要求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在分析过程中将权利要求分割成旧的部分和新的部分,然后忽略旧的部分的存在是不合适的。这在方法权利要求中尤其如此,因为即使方法中的所有要素都是公知的,而且都是常识性的使用,一种方法中步骤的全新组合也是可获专利的。最高法院进一步推论说,在确定一个权利要求的主题是否落入第101节可能的专利主题类别时,方法中的步骤或要素的新颖性甚至方法本身都没有关系。
最后,最高法院澄清了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上诉委员会的疑虑,Gottschalk v. Benson案不对数学公式授予专利保护的原则,不应理解为限制数学公式应用于特定技术环境使用的可专利性。 在Parker v. Flook案,类似地考虑是,无关紧要的后解决活动(insignificant postsolution activity)不会将一个不可专利的原则转换成一个可专利的方法。而在本案,最高法院对DIEHR公司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的理解是,DIEHR公司并不是要寻求对数学公式的专利保护,而是对合成橡胶成型的工业工序进行专利保护,这也是CCPA的判决结论。因此,当一个数学公式被用于实现或运用于一种构造或工序,该构造或工序作为一个整体实现了一种功能,而这种功能是
专利法立意保护的对象(如将一种物质改变或缩减成一种不同的状态或东西),那么这种权利要求满足第101节的要求。
四 一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