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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MOND诉DIEHR案的解读-美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转折点

  (b)但是如果与机器无关,剩下的东西岂不就是数学公式或数学算法,难道数学公式可获专利?这正是本案中的疑问。当然不能!CCPA承认数学公式就如自然界的法则一样,不能是专利的主题,诚如Gottschalk v. Benson和Parker v. Flook两案所确立的原则。但是CCPA作出区分指出,DIEHR公司并不是要求对数学公式进行专利保护,而是对治疗用的合成橡胶的工序进行专利保护。CCPA仔细分辨说,虽然DIEHR公司的工序使用了公知的数学方程,但是他们并未要求这种方程使用的先占权利,除非是与他们权利要求中的工序的所有其他的步骤发生了联系。一种立法规定的专利主题并不会仅仅因为使用了数学公式、计算机程序或数字计算机就排除在立法规定的范围之外。CCPA进一步解释说,权利要求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在分析中将权利要求分割为旧的和新颖的部分,然后忽略旧的部分的存在是不合适的。应将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区别开来,CCPA指出本案的问题是,一个特定的发明是否满足美国专利法第102节(35 U.S.C. 102)要求的“新颖性”或美国专利法第103节(35 U.S.C. 103)所要求的“非显而易见性”,并不影响确定该发明是否落在美国专利法第101节规定的可获专利保护的主题范围内。这里CCPA通过区分专利权的主题范围和专利权的授予条件,将计算机软件引到专利保护的大门,再通过将非专利主题与专利主题作为一个整体考虑,从而将计算机软件引入专利保护的圣殿。
  (c)CCPA的结论是,当一个权利要求含有数学公式,而这种数学公式被用于实现或运用于一种构造或工序,该构造或工序作为一个整体实现了一种功能,而这种功能是专利法立意保护的对象(如将一种物质改变或缩减成一种不同的状态或东西),那么这种权利要求满足第101节的要求。
  三 最高法院的分析和结论
  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上诉委员会认为CCPA的判决与美国最高法院的先例不一致,由于这问题[关系到是否对计算机软件授予专利权]的重要性,最高法院决定调卷审理。
  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规定:“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发展,”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在有限的时间内就他们各自的作品和发现享有专有权利。”该条款是美国国会制定版权法和专利法宪法依据,一般称为“版权与专利条款”。因此,虽然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但由于美国宪法明确将制定专利法的权力授予了美国国会,所以美国法官对专利保护的主题范围的理解,应该首先以国会制定的专利法为依据的。对专利法保护的范围或主题,美国专利法第101节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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