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专利审查员拒绝了这个申请,唯一的理由是该申请不是美国专利法第101节(35 U.S.C. 101)规定的可授予专利的主题范围。审查员认定,权利要求中在存储的程序控制下由计算机执行的那些步骤,根据本法庭Gottschalk v. Benson一案的判决,不属于美国专利法立法规定的专利保护主题的范围,而其余的装填橡胶、接下来的模具闭合的步骤,对于该工序而言,既是常规的又是必要的,不能成为可专利性的基础。审查员认定的含义很清楚,就是该工序如果撇开数学公式或计算机软件,就没有剩下什么应该保护的东西,而数学公式不是专利保护的主题。因此审查员得出结论:DIEHR公司的权利要求是描述并寻求对打开挤压成形装置的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保护,因此不能申请专利。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上诉委员会同意这个结论,而CCPA反对。
二 CCPA的判决
CCPA判决,DIEHR公司的专利申请陈述的主题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01节的规定。也就是说DIEHR公司可以对该工序申请专利。以下是CCPA裁决的三点内容和作者的分析。
(a)根据第101节的目的,CCPA把“工序”解释为作用于专利主题的一种行为或者是一系列的行为,这种行为将专利主题改变或缩减为一种不同的状态或东西。例如化工产品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或者是专利保护的主题。将化工原料改变成化工产品的一系列行为就是工序,这种工序是专利保护的主题。CCPA认为,如果工序是新颖的、实用的,这工序就同机器一样是可获得专利的。简单地说,用于可获专利[产品]领域的工序属于第101节授予专利的范围。重要的是,CCPA进一步指出适于实施工序的机器是否是新颖的或可否获得专利与此无关。这一点非通过具体的事例才能体会其重要性:例如,本案的控制系统(运行阿列纽斯方程的通用数字计算机)如果采用模拟电路实现,工序的可专利性没有多大问题,现在如果将模拟电路对应的控制函数采用计算机程序来实现,用通用数字计算机替换模拟电路,那么虽然通用数字计算机不能获得专利,难道工序不能申请专利吗?因此,工序的可专利性与运行计算机程序的通用计算机本身的可专利性无关。CCPA的第一点结论是,象DIEHR公司那样,在工业上将自然性态的、未经熟化的合成橡胶改变成一种不同的状态或东西的工序,历史上一直能够获得
专利法的保护。言下之意是,总不应该因为使用了更为进步、先进的计算机就不受
专利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