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性并非ITC一贯考虑的因素,其他案件也没有要求考虑这个因素。美国棉纱案所涉及的问题是相似的进口和国内产品是否可以被确定为并非直接竞争。进口和国内产品当然是有竞争关系的:它们是由相同类型钢铁构成的,相互替换,彼此竞争。此外,在确定的相似产品和相应的具体进口产品中,在尺寸、等级和加工阶段等方面会有所不同。在临界线两端的可能就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例如,36码和44码的裙子是相似的,但它们能相互替代吗?3号螺纹钢能替代18号螺纹钢吗?
因此,相似产品界定应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ITC使用的方法是客观的。
c. ITC在本案中对相似产品的分析
ITC所确定的27种产品与进口产品是对应的。当事方对这一点并没有异议。意见的分歧在某些产品界定中的钢铁范围。
(a)板材
ITC使用了通常使用的方法,认为这属于单一相似产品。ITC认为,不同阶段的板材有基本的物理特征,在一定程度上相关联,共同的最终用途,一般由相同的营销渠道分销,在相同的生产过程中制造,它们有共同的冶金基础。当然,ITC也承认在物理特征和最终用途方面有所差异。
ITC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一个阶段的板材一般是下一个阶段板材的投入物。因此,这些钢铁在开始阶段使用的是相同的生产过程,只是在下游进行了进一步加工。大量处于早期阶段的产品都被内部用于深加工了。因此,这些产品在到达最后阶段之前,界线是模糊的。
多数板材都是内部转化的。因此,当某些板材进入商业市场时,主要营销渠道一般都是直接通向最终用户的。ITC承认,生产过程和生产商一体化之间的关系表明每种板材市场不是孤立的,但受到了整个板材市场的直接影响。
ITC还发现,某些板材的商业销售主要用于汽车和建筑行业。所有类型的板材都受到这两个市场总需求的实质性影响。
ITC承认,不同阶段板材之间的垂直性关系导致了其用途的差异,但有时产品之间有替代性,例如涂镀钢替代冷轧钢,热轧钢替代冷轧钢等。
总之,ITC通过一贯使用的方法认定,板材之间没有明确的界线。上诉机构在美国羊肉案中也认为,相似产品可以包括投入产品和最终产品;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产品,关键要看是单一相似产品的不同形式,还是不同产品。因此,上诉机构是承认连续产品可以视为单一相似产品的。
(b)焊管
焊管虽然有多种类型,但都是用相同生产过程,在相同公司,相同设备上制造的,并且用于相同目的,即输送汽、水、油、天然气或其他接近气压的液体。在调查中,ITC考虑了将直径16英寸以上输油管视为单独相似产品的要求。调查表明,虽然大口径输油管一般由大钢管钢厂生产,但这些钢厂也能生产其他类型的大口径钢管,例如输水管和打桩管。多数大口径钢管的生产过程与生产其他钢管的生产过程是相同的。多数生产大口径输油管的钢厂也生产低于外径16英寸的钢管。大小口径钢管有共同的物理特征,特别是都有焊缝,而不是无缝钢管。因此,ITC认为大小钢管都属于钢管,没有必要进行区分。
ITC考虑分界线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焊缝。所有焊管都有垂直或螺旋型焊缝,对其用途产生了影响。焊缝使得焊管没有无缝钢管可靠耐久。ITC分析焊管有共同的物理特征、用途、营销渠道和生产过程,同属于焊管,没有明确的分界线。
(二)交叉上诉
1、上诉方观点
从协定规定和上诉机构的裁决看,如果进口不是对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就违反了协定的规定。本案中,特别是对于板材,美国没有适当界定相似产品,而是把5种产品捆绑在一起进行分析。这种方法是无法分析不同产品之间的竞争性关系的,因此,美国也是无权采取保障措施的。如果专家组审查了这个主张,必定会作出支持起诉方的裁决。
关于起诉方的详细论证见于起诉方提交专家组的两个书面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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