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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三)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三)


杨国华


【全文】
  二、交叉上诉
  (仅以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的界定为例。为了详细说明双方的争议,以下还包括了专家组阶段双方的观点)
  
  (一)专家组阶段
  1、第一次书面陈述
  (1)起诉方观点
  采取保障措施,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具体的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如果定义错误,就会影响对所有其他条件的分析,特别是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将导致针对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影响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
  a. ITC任意、不公正地创造了产品分类
  ITC没有首先确定具体进口产品,而是按照其自己的方法,先确定国内产业;没有对具体进口产品作出自己的决定,而是盲目地接受了对“进口产品或者调查申请中所包括产品”的任意性描述。而且,ITC明确拒绝就具体进口产品作出自己的确定,因为它说ITC没有被要求首先考虑是否及如何细分进口产品。
  保障措施不允许对一种具体进口产品采取措施,而依据却是对另一种具体产品的认定,即使后一种产品是相同的或者直接竞争的。在本案中,总统的要求将大量的钢铁产品归为4大类:普通碳素和合金板材,普通碳素和合金长材,普通碳素和合金管类产品,以及不锈钢和合金工具类产品。为了收集数据的需要,又分为33类产品。
  即使每类产品足够具体,可以确保作出正确保障措施决定,ITC也无权将这些产品归入不同的类别,而界线在调查过程中被移动。例如,ITC调查了归在板材类的7种产品,然后又将这一大类细分为3个不同的产品类别(平板轧材、镀锡类产品、取向硅钢)。平板轧材包括5种被分别调查的产品(板坯、中厚板、热轧钢、冷轧钢涂镀板),但被人为地归为一个类别,以界定国内产业、确定进口增加和损害。而且,对这5种不同的进口产品采取了两种不同的保障措施(一种对板坯,另一种对板坯外的板材)。这些类别都没有精确的定义,能说明它们本身就是具体产品。
  更为重要的是,ITC自己也需要依赖于33类不同产品以收集数据,这表明大类的分法是人为的。这说明,即使为了经济和数据分析的需要,以及在美国的正常贸易过程中,这种对板材的人为扩大分类也是不真实的。这样的后果是,一种具体产品进口没有增长,会由于和其他产品结合在一起而被掩盖起来。ITC的这种做法影响了对进口增加和因果关系的所有认定。
  例如,关于平板轧材的进口增加,ITC说,进口增加的法定要求满足了。平板轧材总进口的实际数量和相对数量都增加了。从实际数量看,总进口从1996年的18.4百万吨,增加到2000年的20.9百万吨,增长13.7%;总进口从2000年中期的11.5百万吨,下降到2001年中期的6.9百万吨。进口对国内生产的比率也从1996年的10%,上升到2000年的10.5%。
  如果按照ITC的推理,但对板材中的每一个产品进行审查,结论就如下列:
  -   板坯实际总进口从1996年的6.3 百万吨,上升到2000年的7.26百万吨;
  -   中厚板总进口从1996年的1.9百万吨,下降到2000年的0.95百万吨;
  -   热轧钢总进口从1996年的5.3百万吨,上升到2000年的7.5百万吨;
  -   冷轧钢总进口从1996年的2.6百万吨,上升到2000年的2.8百万吨;
  -   涂镀钢总进口从1996年的2.3百万吨,上升到2000年的2.5百万吨。
  如果对每种产品进行单独分析,而不是根据一个大类,那么中厚板就不应采取措施,因为中厚板进口显然没有增加;至少从实际数量上看是这样。
  对于相对进口,ITC的认定也必须根据以下的情况进行修改:
  -   板坯,1996年9,9 %,2000年10,9 %;
  -   中厚板,1996年32,5 %,2000年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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