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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二)

  (5)结论
  专家组在对10种保障措施进行裁决时,错误适用了审查标准,并且裁决没有得到必要的事实认定的支持。因此,专家组裁决不符合GATT第19条或DSU第12条第7款。
  2、被上诉方观点
  (1)未预见发展的要求
  在阿根廷鞋类案中,上诉机构强调了保障措施的特殊性,只有在保障措施协定和GATT第19条所有规定都得到证明的情况下才能采取保障措施。因此,主管当局在证明未预见发展时,应当考虑保障措施的特殊性质,解释应当尽可能清楚明确。
  在美国羊肉案中,上诉机构认为,主管当局必须证明未预见发展;公布的报告必须包括对未预见发展的认定或合理结论。在美国钢管案中,对于解释应当如何明确地写入主管当局报告,专家组提供了一些意见:美国在诉讼中提到油气价格崩溃和东南亚金融危机是未预见发展,但在ITC报告中,这些因素不是如此考虑的;油气价格崩溃是作为造成损害的因素考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也是以其他方式考虑的;这很难认为是证明了未预见发展的的存在。
  因此,未预见发展必须作为适用保障措施的事实问题进行证明;主管当局公布的报告必须包括对未预见发展的认定或合理结论,并且在该文件中明确地如此确定。
  (2)美国错误认为专家组没有考虑未预见发展要求与第2条和第4条适用保障措施的条件之间的区别,从而错误适用了审查标准
  专家组指出,在考虑美国是否说明了未预见发展导致了进口增加时,还应当审查主管当局是否考虑了所有相关事实,并且充分解释了这些事实如何支持其说明。因此,专家组正确解释了其义务。专家组引用上诉机构有关第2条和第4条的案件,是为了解释第3条第1款,而不是将第4条第2款的要求适用于未预见发展。专家组这样做,是因为对于适用于第2条和第4条的审查标准,上诉机构明确表示了第3条第1款的义务。应当强调的是,这个标准使用了来自第3条第1款的一般规则,适用于所有采取保障措施的相关条件。美国对第3条第1款的理解是错误的。
  专家组在进行未预见发展分析时,并没有适用第4条第2款的标准,即主管当局应当评估所有客观和量化的相关数据,包括第4条第2款所列举的数据。专家组对ITC报告中未预见发展的分析,没有适用要素清单。
  不仅如此,专家组承认GATT第19条与协定第2条的条件是不同的,认为两个条款中的条件应当同时得到说明。
  (4)美国错误地认为专家组对未预见发展要求增加了义务
  美国认为,专家组错误的要求ITC区分未预见发展对于每个国家每个产品影响的程度。
  a. 专家组适用的未预见发展标准与上诉机构实践完全一致
  专家组适用的法律标准是:对未预见发展的充分合理解释应当包括具体的事实,说明未预见发展导致了进口增加,对每个保障措施所适用的相关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这些事实的性质,包括其复杂性,应当能够说明未预见发展与进口增加之间关系的范围。
  专家组所引用的上诉机构案件是支持这些裁决的。特别在美国羊肉案中,上诉机构指出,在一项保障措施适用之前,必须证明未预见发展的存在,否则其法律基础就是错误的。事实上,每项保障措施都是针对具体产品采取的紧急措施,都必须有法律基础。用未预见发展解释一揽子措施,是不符合保障措施和GATT目标的。从性质上看,保障措施是具体措施,应当有具体认定。
  b. 美国错误地认为专家组要求ITC区分未预见发展对于每个国家每个产品影响的程度
  专家组认为,ITC有义务区分未预见发展对不同产品的影响,但没有这样做。专家组是在表达关于事实评估的观点,但美国将其理解为专家组提出了一个法律要求。专家组裁决中,没有地方要求ITC区分每个未预见发展对于每个产品和每个国家的影响程度。专家组的确认为,ITC报告中分国别和分产品进口的表格本来可以用于解释。但不能由此推断,专家组要求ITC区分每个未预见发展对于每个产品和每个国家的影响程度。
  对于每种保障措施,专家组要求证明未预见发展与进口增加直接的逻辑联系。值得注意的是,USTR在函中要求ITC说明的,正是“对于每个肯定裁定”,都应当证明未预见发展导致了进口增加。
  专家组并没有象美国所说的那样,仅仅因为ITC分析的是宏观经济事件而认定ITC证明不够充分。专家组进一步审查了这些事件是否可以视为未预见发展。专家组分析了ITC的解释后认为,ITC的解释是关于钢铁生产总体情况的,而对于每个具体钢铁产品,没有说明未预见发展如何导致了进口增加。
  最后,美国认为专家组要求主管当局区分各种未预见发展对于具体产业,甚至其他国家经济的影响。但专家组所说的是:未预见发展不一定只影响一个经济行业,或者对于一个行业的不同组成部分产生不同影响,但ITC应当解释具体钢铁产品的进口增加是未预见发展造成的。专家组并没有增加要求,而是解释了一个基本要求,即对于未预见发展的说明必须有关每个保障措施。这样可以确保保障措施不被适用于含糊的一组产品,而其中可能有些与未预见发展没有联系。
  (4)专家组正确地认定ITC没有进行连贯的证明
  专家组认为,主管机关报告必须提供完全连贯和符合逻辑的解释;这在报告分阶段公布的情况下是很困难的。专家组的意思是,报告所包括的解释本身必须是连贯的,而不是美国所理解的那样,与报告的其他部分相联系。
  在提到美国所说的专家组没有考虑其他数据之前,有必要回顾一下专家组为什么不满意ITC的分析。
  专家组所要求的,不是有关每个未预见发展与每个国家每个产品之间关系的各种分散数据。问题是,美国提到了一些所谓的未预见发展,但没有完成分析并且依据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美国应当在书面和口头程序中完成分析。但美国的第一份报告根本没有关于未预见发展的说明,第二份报告则短而概括。专家组指出,主管当局没有这样做;正文相应的脚注要么与解释未预见发展无关,要么主要是关于进口的,且没有说明进口的来源;引用这些数据不是为了说明未预见发展,因此不能用于弥补ITC论证的缺陷。
  美国在专家组阶段提供了说明,但专家组正确地指出,主管当局报告中没有提到的这些事后证据对于反驳起诉方的观点也许是有用的,并且可能是对未预见发展如何导致进口增加的适当解释;但这引出了一个问题:即美国是否在较晚的WTO争端解决阶段,试图弥补ITC报告中解释的缺陷。因此,ITC在报告中没有提供充分解释,而美国随后试图在WTO阶段完成说明。这种方法显然是不能满足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第1款要求的。专家组正确地认为,鉴于未预见发展总体的复杂性,加上本案的复杂性,ITC所提供的解释并非充分合理。
  最后,对于证明未预见发展的形式,专家组采取了灵活的态度。但不应当由专家组在ITC的多个报告中到处收集数据,并且在不同的信息间找到连贯性。DSU第11条只要求专家组对事实进行客观评估,而不是证明主管当局提供了某种解释。此外,不应当由专家组从ITC关于进口增加的裁定中,抽象出信息证明未预见发展。一份原始资料可以用于多种解释,但主管当局应当使用这些数据进行具体的证明。美国在NAFTA进口部分所引用的数据,只是用于解释进口的。专家组没有否认报告其他部分引用的数据可以(由ITC,而不是专家组)说明其他问题,但专家组如果从事这样的证明,就是越俎代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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