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美国观点
当事方对很多问题达成了共识。例如,宏观经济发展也可以是未预见的发展;未预见的发展和进口增加之间的联系,与进口增加和严重损害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未预见的发展是主观判断的,决定于关税减让时谈判者的期待;非WTO成员,例如俄罗斯的进口是相关的。
但当事方也存在一些分歧。
起诉方说ITC没有让利害关系方对其他当事方的意见提交证据和评论,因而违反了第3条第1款。EC认为该款要求主管当局明确列出考虑的问题,要求利害关系方对每一个问题提交意见。但协议并没有这种要求。上诉机构只是要求向利害关系方提供提出意见的机会,而ITC远远超出了这种要求,提供了多次机会。
起诉方说ITC关于未预见的发展的说明不属于第3条第1款所说的报告。但在智利价格制度案中,专家组接受了多个组成部分的文件。起诉方也没有说明,为什么报告的形式和结构问题不是完全属于主管当局的内部细节问题。
起诉方说ITC所提到的事件是可预见的,但起诉方说金融危机和利率变化是可预见的,并没有涉及毡帽案中所说的未预见的和可预见的之区别。美国羊肉案专家组说,毡帽案专家组虽然不认为式样变化本身不是未预见的发展,但某个变化的范围和持续时间,及其对竞争状况的影响则是未预见的。换句话说,一般式样变化是可预见的,但美国女帽市场式样变化的范围则是未预见的。在本案中,ITC说明了乌拉圭回合谈判者对钢铁产品进口的期待,还证明金融危机使专业预测者都感到惊讶。因此,ITC证明了这些事件是未预见的,因而不需要证明这些事件也是不可预见的。
起诉方说ITC没有证明未预见的发展与进口增加之间的联系。但ITC注意到了出口型企业存在,金融危机,金融危机国家消费的收缩,以及由于这些收缩导致的世界钢铁市场扰乱。ITC还注意到了在别的市场收缩的情况下,美国市场依然需求强劲,美元持续贬值,使得美国市场特别具有吸引力。
起诉方一致认为,主管当局必须证明未预见的发展对具体产业的具体影响。EC说这个具体化的要求来自“该进口增加”一词。但这个词在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中都没有出现,因此很难说是一个要求。
EC说,对于未预见的发展为什么对相关产业或产品有影响,必须有特殊或极端的理由。但任何地方都没有要求未预见的发展和进口增加之间的关系必须是特殊或极端的。上诉机构说过事件的总合不得是普通商业中的通常事件。但这只是说事件的总体,而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要求。事实上,这也不可能是一个独立的要求,因为协议中并没有出现“特殊”或“极端”一词。因此,协议并不要求证明未预见的发展与进口增加之间特殊或极端的关系。ITC发现,未预见的发展对所有钢铁产品的影响并不是一样的,有些出现较晚,而亚洲和前苏联市场的扰乱对不锈钢和工具类产品进口增加的影响较小。
最后,起诉方认为GATT第19条只涉及WTO成员的进口。但该款显然没有明确将增加的数量限定为成员国。该款只是要求进口增加必须是未预见的发展和根据本协议实施义务的结果。上诉机构从未说过这两个原因之间必须有特定的联系,也没有说过它们是否应当有相同的影响。上诉机构只是要求这两者都必须作为事实问题予以证明,而ITC都进行了证明。
3、专家组裁决
专家组考虑的,是ITC对为何及如何看待所谓的未预见发展作出了充分合理的解释。主管当局应至少说明这些发展在适当时间是如何未预见,以及为什么GATT第19条第1款(a)项的第二个条件是第一个条件的结果。
(1)GATT第19条和协议的累积适用
GATT第19条明确规定了未预见发展,但协议没有。然而,上诉机构反复确认,协议第1条和第11条第1款(a)项表明了GATT第19条的连续适用,并且由协议澄清和加强。 这个解释保证了协议的规定和GATT第19条具有完整的含义和完整的法律效力。现在已经明确,未预见发展应当作为事实问题,与协议第2条第1款同时在主管当局的报告中,在措施实施之前得到反映。
(2)审查标准
专家组的任务不是对ITC的决定进行重新审查,而是审查美国是否遵守了GATT第19条和协议第3条第1款。专家组必须审查美国在其公布的报告中是否说明并且充分合理解释了未预见发展及其关税减让的后果导致了进口增加。专家组还必须审查调查当局是否考虑了所有相关事实和充分解释了这些事实如何支持其裁决。
(3)未预见发展的组成
未预见发展是未预料的情况。美国称,ITC指明了金融危机,美国市场的持续强劲,美元的持续升值,以及所有这些事件的组合。但起诉方认为这些事件都不是未预见发展,因为它们不是未预料的。
确定未预见发展组成的法律标准是主观判断。上诉机构在韩国奶制品案中确认,这是进口成员在承诺义务时没有预见或预料的发展。
在谈判关税减让时和今天,未预见是不同的。GATT经过50年,很多产品关税已经消失或者达到了非常低的水平。对于进口成员来说,何为未预见发展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然而,标准的主观性并不影响进口成员必须充分合理解释的义务。
此外,未预见发展的标准也可以说具有客观因素,关键是在特定情况下何为应当或能够预见。标准并非具体谈判者头脑中的东西,而是应当具有的东西。这一点在GATT美国毡帽案中得到了确认。
不仅如此,由于WTO的所有先决条件,包括证明未预见发展,都应当在每个保障措施中得到满足,所以应当对具体措施所适用的具体产品证明未预见发展。因此,充分合理的解释必须具体的事实证明。
在认定ITC是否提供了充分合理解释时,当然应当考虑ITC是否在其公开的报告中涉及了这一问题。
(4)把未预见发展作为事实问题进行说明:何时、何地及如何说明
起诉方首先提出了说明未预见发展的形式和时间的问题。起诉方称,ITC报告没有考虑未预见发展;在最初报告中,除讨论了亚洲和俄罗斯危机之外,并没有涉及未预见发展的要求。起诉方还认为,第二份补充报告并非ITC报告的组成部分,而是对未预见发展存在的事后说明。因此,对第二份报告应不予考虑。美国则反驳说,完全可以作出单独报告,因为对于说明未预见发展应何时、何地及如何作出,并没有要求,应当由具体成员决定。
(a)形式
在美国羊肉案中,上诉机构明确说明,对未预见发展的说明应体现在主管当局的报告中。 正如当事方所指出的那样,公布报告是进行符合第3条第1款调查的必经步骤。但瑞士认为,对未预见发展的说明应体现在根据第2条和第4条所作裁决同一报告中。
专家组同意美国的观点,即公布报告的要求中,没有对报告的形式作出规定,只要该报告符合协议的所有其他规定就行。报告的形式应由成员自己决定,包括是否分批公布,而这样的报告能够成为主管当局报告的组成部分。
专家组认为,主管当局报告可以分批作出,但这种多部分或多步骤的报告应当提供一致的解释,证明满足了GATT和协议的要求。这种报告是否为主管当局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个案认定,并且决定于多部分报告之间整体结构、逻辑和一致性。多次公布报告,可能会增加充分合理解释的难度。
(b)时间:在措施实施之前
由于说明未预见发展是实施保障措施的先决条件,因此不能在措施实施后进行。这一点在美国羊肉案中得到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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