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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仲裁制度的缺陷

  7.人民法院认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但由于这七种情形只是程序性的提起理由,所以对仲裁裁决实体错误不具有可操作性。其一,第一种没有仲裁协议的,只适用于没有仲裁协议而接受仲裁管辖的当事人;第二种适用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不明或《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非仲裁解决争议的范围。
  其二,第三条是目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但由于仲裁程序整体操作简单,目前司法判例也仅在双向模式中出现仲裁裁决的撤销后果,如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或与关系实体审判程序申请仲裁庭未予答复或直至仲裁裁决作出时同时驳回的,如管辖异议、回避申请等。一般的程序违反只呈现较轻的法律后果不足以做出已然的仲裁裁决也不足以据此撤销已经作出的裁决。
  其三,裁决依据伪证和对方当事人隐瞒事实和情况,几乎基于同一类情况,就是真实证据的取得。所谓伪证和证据隐瞒是相对的,即必须有确凿的足以证明事物真实情况的证据,否则是很难依据此项规定撤销裁决的,法律规定此种情况无非是给予了当事人180天的取证延长期限。
  其四,仲裁员的枉法裁判行为。这一点是基于仲裁员需要回避的几种情形作出的,在实践中,这种情形是出现对于枉法裁判受益一方的当事人来讲是最有效的手段,但回避的规定往往很简单,不在同一单位两年,却排斥了两年以前的同事同学关系的情况,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很难获得枉法裁判的证明。
  其五,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律所保障的基本社会秩序的利益体现,也是《仲裁法》给予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根据,但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必须首先认定该裁决是违反公共利益的。
  二、不当仲裁裁决救济的必要性
  不当仲裁裁决,简单讲就是当事人一方认为仲裁裁决有失公平。首先,我们要认识到仲裁裁决救济的必要性。
  第一,目前的仲裁机构与法院不同,仲裁员多数都是兼职工作的,没有专门的薪金和时间,类似公益劳动,就象我们不能要求一个社会提前进入共产主义一样,我们也绝对不能要求任何一个仲裁员在与自己利益无关的每一个巨额标的的财产纠纷面前保证足够的审理时间,缺乏审理时间自然就很难将案卷吃得很透,自然就很难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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