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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控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二、对当前重组的认识
  毋庸质疑,重组是当前上市公司甚至非上市公司用以调整行业结构、资产状况、债权债务、股权结构的一剂良方。从当前操作情况上来看,欲求得较好的重组结果至少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重组双方面对面。
  面对面,指的是重组双方必须从多角度深层次了解对方情况。从ST长控案来看,被重组的国有股对重组方川泰港等的实际履约能力、资产真实状况均不了解。川泰港等在青海中岩、大香格里拉、西藏华圣以及新香格里拉的资产都是有瑕疵的,而且该瑕疵状况足以导致资产的全部损失。另外,从重组目的看,被重组方无非就是希望川泰港等注入良性资产或生物和旅游概念,所以重组前对重组方川泰港等的重要资产状况进行审慎调查更加是必不可少的。
  川泰港等的信贷资产在重组前可能也有问题,公告上称,ST长控共为川泰港等2亿多元的贷款进行了担保,但川泰港等仅为其提供2000万元资金。另一方面,川泰港等在青海中岩等项目中欠缴的土地出让金也仅1000余万元,而根据成都中院刑事判决书陈述,主要被骗资金尚在追缴中,那么川泰港等2亿多元的贷款去向就成为一个大问题,这在重组协议签署前应该会有迹象可查的。
  2、重组应当支付对价,而不是拱手相让控制权。
  当前有些上市公司求贤心切,总希望将自己扭亏无望的企业送给经营高手管理,所以在重组时更注重人的表面素质以及对未来的承诺等等。
  其实,重组协议的首要原则仍然是合同的对价给付。既然进行股权出让,就应当支付出让款,出让款的到位进间和比例应由重组协议明确规定,还要有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和诉讼处理方式。
  当前,由于国有股管理还等待国资改革的最终方案,但国有股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确保股权出让的对价支付。
  3、对上市公司控制人的有效监督。
  本案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行为的监督。川泰港等利用长控进行贷款担保被法院认定是“违背长控真实意思表示的”,尽管不能否认担保行为的合法性,但明确规定ST长控可就担保部份进行追缴。那么川泰港在控制和利用期间就ST长控在青海中岩等四个项目上所作的资产和股权置换是否“违背ST长控的真实意思表示”呢。这些涉及中小股东保护、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大事当然应当由未来修改后的《公司法》解决,目前只能通过做全做细重组协议来处理。但是,有消息称,《公司法》的修改由于没有主管部门而不能列入明年的修订计划,而作为程序法的《证券法》都在监管部门的主张下先行修订,那么作为实体法的公司法在未来又会被赋予何种修改原则,这都是中国证券市场尚不确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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