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能的解决办法
从长远来看,我们只有两个选择。
一是下大力气尽快进行体制性改革,努力使专利战略上升到国家战略决策的高度上。当然同时也要在现有制度和人员规模允许的程度下加快审查。笔者以为,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解决实质审查制度面临的问题、也是整个专利事业面临问题的办法。可以这样说,我们甚至可以将积压问题暂时放下,而待实质意义的体制性改革的推进。战略决策的转移和体制改革的进行必然会使我们的专利审查最终走向顺利、迅速、有效的轨道。而如果我们只集中精力抓加快专利审查问题,最终必然会在遇到结构性、体制性、根本性矛盾时而不得不被迫放弃实质审查制度。
首先,我们应该争取到灵活的用人机制。这一机制既要能够使我局迅速招聘到足够多的审查人员,同时也要能够保证所需的经费。这一机制还应该保证灵活的薪酬制度,使分领域、按数量分配成为可能。其次,我们应该使专利战略决策从科技战略中解脱出来,成为国家层面的战略或者至少成为国家经济战略的子战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针对经济发展灵活应对,而不会浪费专利行政资源,才能够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
二是如果我们不能最终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体制问题的情况下,最终解决积压问题的途径就要与需要投入大量行政成本的实质审查制度挂起钩来。也就是说,放弃实质审查制度。
那么,实行形式审查制有什么弊端和优点呢?首先,笔者认为,实行形式审查是在我们不能在近期使专利事业在体制改革和战略调整的前提下而采取的不得已的措施,这当然会给我国专利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尤其是从“经济主权”角度看,我们当然要争取自己的主动权。但是,如果从解决积压以及在充分发挥专利工作效用的角度讲,放弃实质审查制同样不失为一种合理的政策选择。
放弃实质审查制度一是在现有的人员和制度条件下可以迅速解决积压问题,这是不言而喻的;二是形成形式和内容一致的制度,使申请人容易把握、预期自己的行为。所以这样讲是因为实际上我局一部分审查员在审查数量高压政策下,放弃必要的检索,存在实质进行形式审查的情况;三是在形式审查制度辅之以复审制度的条件下,同样可以会把所有发生民事纠纷的申请案权利予以确定,从而也能够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确保专利制度的作用。而节省出来的人力物力则可以从事诸如专利性检索、文献服务等工作,促进知识产权在全社会的普及和效用的发挥。
总之,当前积压问题是体制性矛盾的表现,我们应该紧紧抓住体制改革这个环节,努力提升专利战略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而如果我们不能及时认识到这一点,不仅会给我国专利制度的建设带来损失,而且会给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带来危害。事实上,作为世界领先的美国专利商标局同样面临诸如机构没有相当的财力雇佣足够数量的审查员、熟练审查员流向高收入私营职业的问题,但美国政府及时增加了专利商标局的预算,同时也在进行体制改革。因此,该局认为,从“长远观点看,能够看到USPTO的工作将得到改善,并且持续地支持技术增长,保持国家繁荣。” 面临同样的问题,我们是不是也应该参考美国的办法进行改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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