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问题的出现同样是体制性矛盾的反映。传统的国家机关重视稳定性,相对于社会变化的速度来讲,其体制、激励机制等往往相对滞后,而且传统的国家机关重视层级制,以层级制进行管理,这和专利反映市场变化的特征大相径庭,因此,我局积压的结构性失调在传统体制下就难以避免。
三、在专利战略没有成为国家战略之前,专利事业发展面临诸多难以逾越的障碍。
我们面临的困难从总体上说是作为专利主管部门提供的社会服务不能满足经济日益发展的需要的结果。这里面体制性的矛盾在于经济的发展使专利作为占有市场的武器日益为商界所接受,进而已经成为商业竞争的有力手段,逐步成为反映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之一,而从国家宏观层面上来看各级领导对于专利的商业属性认识却仍然十分模糊。总体来看,决策层仍然把专利制度作为科技制度的组成部分,还没有把专利和经济发展直接挂钩。修改后的《
专利法》在第
一条仍然把“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作为主旨。这样一个战略误认的主要弊端是经济发展所提出的对专利工作的要求不能直接反映到专利制度建设上来。
1985—1999年统计,我国国内申请中,院校、院所、事业单位申请专利所占比例为20.4%,而企业申请只占17.3%。 这种比例是由于我国原来的生产和开发人为分割的的经济制度造成的。这一制度使企业作为专利生产、制造和使用主体的普遍规律还没能表现出来,或者没有明显表现。而进行科技研究发展的部门作为基本独立的体系存在于我国的经济运行体系中,他们的要求和反映并不是或并不真正是市场的要求和反映,但他们却有独立的政策主管和决策部门。反映到专利工作中,就使专利政策往往要受制于并不独立参加市场竞争的科技开发部门所提出的科技进步政策的制约。这一客观情况是专利战略目前仍然不能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地位的根本原因,而显然,这一态势又严重制约了专利事业的发展。
专利作为科技进步战略的子战略使专利直接服务于科技进步而不是经济发展,从而使专利成为科研开发的“副产品”,不能直接发挥其作为市场竞争的制度资源的实质性作用。而在我国经济的发展已经使市场竞争主体逐步认识并且主动利用专利制度的今天,专利工作就难以跟上新的形势了。
基于以上三点理由,笔者认为,积压是体制性问题和实质审查制度矛盾的主要表现。而考虑到当前体制和战略决策的现实,仅靠进人措施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体制性矛盾不解决,我们必然面临这样几个现实性问题。一是审查员进不来,尤其是急需的专业领域的人员进不来。我们急需的高水平的人才进不来必然给实质审查制度的实行带来无法解决的问题,进而影响专利制度的实施。二是专利制度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也就是说批出去的专利很多是浪费了行政资源的申请案,并不会发生应有的社会作用。目前,由于专利越来越受到重视,尤其是受到了科技界及主管机关的重视,因此,专利申请量成了衡量科研工作的指标之一。但是,也就是由于专利依附于科技战略的地位,很多增加的专利申请量是在“资助”下,或者在评聘职称的刺激下产生的,与实际生产和经济规律相距甚远,这一体制下专利制度是不能发挥其核心竞争力作用的。三是专利局本身的发展规模必然会受体制制约而停滞。以美国专利局为例,该局有6000余人,3000名实质审查人员。如果专利战略不能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试想,即便是专利申请量的增长到了一定程度,主管部门会允许如此庞大规模的机构出现、存在和发展吗?同时,是在目前体制下,由于进人的速度以及某种规模的发展并不能起到预想的作用,也就是说不能根本上解决积压问题,甚至可能为将来的被迫转型带来困难。审查员数量的增加如果不是长期的、国家战略层面的举措,而仅为我局一时的积压所做的决策,那在将来我们丧失实行实质审查的主要条件而被迫放弃实质审查制度时,整个机构的转型可能会更困难。目前的发展规模使我们仍然处在解决积压的高度紧张状态,可遇见的近期这一状况不会有所改变。而这种小规模的而非跨越式的发展根本不会使我国专利局能够迅速发展自己,占据一个相对有利的位置去参与国际上争夺审批权的竞争,进而有助于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增加。从这个角度讲,小规模的发展对于专利事业来讲,实质性意义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