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统一“中国法律”,还是统一“中国法学”?

  四、原因析
  自认的“中国法学”,从其历史源流上,可以推认是苏联法学催生的一种“法学”。1950年代初,以“中国人民大学”(实际上其他大学,并不是“外国人民大学”)等等“基地组织”进行的对法律研究者的全面政治教育,催生了“中国法学”这个有别于“民国法学传统”的中国特色产物。自此之后,“中国法学”的“基地组织”,不断发达化。许多名不正言不顺、名字本身就“怪怪的”学术机构或组织,作为“中国法学”的通常基地组织形式,为“中国法学”的盛行,作出了人力资源上的保证。但是, 许多“基地组织” 受训者,接触非本族之人类法律文化后,纷纷汇入法律知识的海洋,并进行了深度的知识重组和反思。某著名法学家在某著名“政法”学院五十周年时,对母校办成“综合性大学”的殷切建议,实际标明了人们对“基地教育”的必要警醒。
  在市场化社会,自认的“中国法学”,是法学机构获取国家资金的必要形象包装。“中国法学”和现行学术体制、国家教育科研体制、公有经济体制,形成了运行耦合。如果,某种法学研究组织,成为了“中国xx法学”的“基地组织”,这无疑巨大的增加了获取社会权力支援的可能性。社会中的同盟关系,是形成社会支援的先在条件。故而,如果要发展特定法学组织的组织利益,需要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情势下,充分利用“中国法学”这一免费资源,并应当尽量使法学研究机构走向“基地化”。1980年代的春节联欢晚会上,就已经出现了“宇宙牌”香烟。后来,中国并不孤立地出现了中国花卉学、奶牛学一系列“中国学概念”。
  从政治社会观察,自认的“中国法学”努力契合正式的话语形态。自认的“中国法学”,往往自动形成与被操纵的民族主义的关联关系。如果要模糊强加“中国特色”,“中国法学”必然存在寻求民族主义支持的趋向,进而海纳德里达指出的民族国家的可耻性。虽然自认的“中国法学”,对多元民族包括汉以外的少数民族的共存关系,并不比其他法学者关注得更多,但是动辄“中国法学”者,总是对法学的民族性强调得更多、反“欧美化”更猛;虽然自认的“中国法学”,对现世生活改良的贡献,不一定更多,但是这些人呼喊“中国”的时候一定更多。
  从生物学角度看,“中国法学”标明个体的衰弱,以及个体被集体的非正常替代,反映出个体的生物活性障碍。在自认的“中国法学”中,一般发现不了生物性主体的存在;即是出现生物性主体,它也缺乏对其生物活性的充分描述。 急于使用“中国法学”者,一般而言,总是走理论下坡路的人士,他们再也找不出大白语词,令人思索,于是拉来“中国法学”,为自身通过20世纪90年代满目疮痍社会里建立的所谓“法学权力”,树立“操盘手”的形象。毫无疑问的是,这是衰老化的信号。在自由意志渐次勃兴的时代,荒诞岁月的理论怪物,不抓“中国法学”这种稻草性、低成本的语词资源,去抓什么呢?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