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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中国法律”,还是统一“中国法学”?

  那么,从思维的角度发问,能不能对概念“缜密”一些?这就是说,如果分明在针对a,能否将思维的目标固定在a,而不是针对A时,却把思维目标固定在a?虽然A和a很相似,但是在认知学上a不等于A,这是一个事实。如果不能分清A与a,能够证明一定分得清a和b?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发生在法学研究者中的“韩x生现象”,即分明针对的是7号,解说的却是8号。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学理上,内地就是内地,中国就是中国;内地法学不等于“中国法学”。故本文认为,“中国法学”一词的非准确使用,的确具有“韩性”。
  三、法律和法学
  法律和法学,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在于,法律是一种社会实在规则,它通过具体的立法机构,被制作出来并公布之。我们甚至可以通过“北大法宝”之类的信息载体,将其纳入完全的可阅读范围。无可争议的是,“中国法律”、“中国xx法律”是实存的、可认知、分析和被解释。在建立统一国家过程中,统一法律具有正当合理性,无人怀疑。
  法学则是一个几乎无法统合识别的目标,它几乎没有共同的平台和共同的识别方式 。由于它是分散思维信息,料任何个体研究者,无力作出全面的描述或重述。描述分散的意志主体关于法律的思维及表达,这简直和重述世界一样,话语不可能。即使象某学者建议建立“宪法学学”研究“宪法学”一样,搞个“法学学”,也难以克服个体对整体法学的解读无能。统一的法制,是社会建构之必要;然建立统一的“法学”,只有一个真实目的,即着力于控制性社会的法学意识形态整合,进行法律思想的钳制。
  这样说,有人说这是对规范学术的忽视,以及对规范学术索引技术的忽视。笔者要说的是,并不是中国才有规范学术,同时规范学术法学,不等于整体法学,尤其是在学术的社会环境、学术体制存在极大限制的内地。这就是说,有许多人,并不在内地规范学术地带活动。 如果法学不仅仅是一种资料整理性工作,而是包含了人类针对法律的各种理性和非理性、正式与非正式的思想活动,法学的实貌,可能比内地灰色规范学术法学,生动得多。同时,一个内地正式学者,完全可能在课堂上,而非论文中,讲出他一生对法律最为精辟的认识。一个非正式学者,如顾培东式“非典型学者”,也可能道出比典型国法学者更合理的法学思想。这就展现出,一个逐渐开启自由的时代,法学本身开始了“国家学说”和“民间学说”的二元分化。
  典型国法学者总是自动寄生在法律的政治性架构上,许多所谓的法学作品,仅仅是悬吊在此种结构中人生的一种排泄物,甚至他们常常不得不依赖于纯粹政治的食料,方能完成政治资源到法学作品的消化及新陈代谢过程。而其他法学者,往往在生活与书本中,在政治国家和社会互动场景下,自由进出人类法律知识长河,比较分析人类生存的面貌和关系模式,观察、分析也往往代替言说。这种思想约束时代的无语性法学,往往在同代人消亡后,方为后人掘金识别。这样一些东西,几乎是同代阅读不能的。据知,某清华法学教授写作,压根就不是为庸俗的同代人阅读的。正如作家哈金所说,杰出的人,不以同代人为竞争对象。他们准备将最为精彩的作品,象酒一样窖藏起来,献给500年或者1000余年后的后人,留下惊喜。这就使法学作品,成为人类游戏活动的一个组件:当公元2500年或3000年的时候,谜底揭开,话语世界方才开始天晕地转。即使我们不将时间的长度,确定在人类的代际关系上,我们也不可能统计出10年、20年范围内的法学发展。比如。孟德斯鸠花20年写出巨著,在“回顾‘法国法学’19年”时,如何将其表述进去?史尚宽花3年成《债法总论》,写作进入第二年的时候,算不算“民国法学之成就?” 如果一个人不比中情局还中情局,比福尔摩斯还福尔摩斯;如果该人不是孟德斯鸠鹅毛笔上苍蝇、史尚宽镇纸上的蚂蚁,就不要轻易概言“法学的进展”,这就是“法学学”中的“法学不可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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