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中国法律”,还是统一“中国法学”?
鲜江临
【关键词】统一法学
【全文】
一、“中国法学”
在当代中国,某些法律研究主体,习惯使用“中国法学”这一术语。 “典型国法学者”,在自我营建的话语场,更是频繁地使用“中国法学”这一术语。例如:“中国法学xx年回顾”、“中国xx法学之前瞻”、“中国xx法学之不足”、“ 建立统一的(中国)xx法学”,等等。这让“典型国法学者”以外的人们,在二十一世纪初期的半自由时光中,感到惊诧。某些志向远大的典型国法学者,还声言要“重建中国法学”、“重构中国法学”、“统一中国xx法学”,这更让人看到一幅夸张的社会景象。 通常担纲法学机构长官之类职务、动辄“中国法学”者,即建立“统一法学”而非“统一法律”者,在华北、东北分别存活了一至两名,已象熊猫一样稀少。他们分布在纬度较高的北部,即狂风阵吹的地方。水草丰茂的地带,较少出现这种稀有个体。动辄“中国法学”者的种群濒危,可能性的原因是,他们的理论食料,进入了“箭竹开化的季节”。
“中国法学”这个有中国特色的术语,它太令人熟悉,也就太令人习惯了。人们对它的熟悉程度是如彼地高,以致于人们不再觉得它被擅意使用中的荒唐与滑稽;以致于人们忽略它时常出现的非准确性与韩性[1]。对“中国法学”这样一种在普遍世界中,难以找到对应物的东西,有必要花费一点工夫,解析一下。
二、内地与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本国的宪定国名,是法律性的概念,中国则是一个非法律性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地理上包括:内地、港澳台。如果对“内地”还需解释,这是指若干共知直辖市、省、自治区的行政辖区。
如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义为“中国”,那么“中国”显然包括“内地、港澳台”。在国家主权现状下,仅仅将“内地”等同“中国”,或者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分裂国家版图之嫌。这是李登辉这种分裂分子的思路。 维护国家民主统一的人士,万万不可接受“内地=中国”的谬论。但是,使用“中国法学”术语的典型国法学者,无论是“回顾”、还是“前瞻”“中国法学”,皆完全流入了“李登辉思路”,对香港、澳门、台湾的法学研究,排除在外。如果中国的法律研究者,连国家的法定意义都搞不准确,显然是荒谬的、缺乏法律常识的。虽然动辄“中国法学”者,往往有挥不去的“国法学术”意识,但总是在“中国”的国法概念上,犯显著错误。
对“中国法学”法律意义的必要区分,并不一定让动辄“中国法学”者充分了解自身滥用“中国”的荒谬。这是因为,此等暗合于分裂思路的人,完全可以沿引“政法或文化习惯”,解脱自身滥用“中国法学”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