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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的国际比较法

  六.安全管理规定和港口国的控制
  近年来在防止污染领域,最重要的发展是由国际海事组织1993年通过的<<船舶营运和污染防治的国际安全管理规章>>即<<安全管理规章>>或ISM规章 。该规章迅速地被制定成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9章 ,因此,公约的145个成员国(约占全世界总吨98.53%)赋予了其法律效力,ISM规章于1998年7月1日始对大多数500总吨以上的货船\油轮适用,到2002年7月1日起对相似吨位的所有其他船舶适用。
  该规章的目的旨在确保海上安全,防止人身伤害或伤亡,避免对环境和财产损害(第121条)它要求船东,经营人,包括光租承租人(船公司)设立“安全管理制度”(SMS),设定确保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程序。论安全管理制度必须规定一种安全的环境保护政策,明确指令和程序(包括报告事故和不履行(non-conformities)及紧急程序)以及岸上与船上人员之间的通讯联络线路的畅道。(第1.4和第2条)
  船公司必须在岸上指定一人或数人直接接近最高管理层,作为与每艘船舶上海员联络人员,在船舶安全和污染防治领域起监控职能,并确保岸上适当的(防污)资源和支持)(第4条);强调了船长在履行SMS(安全管理制度)方面的关键角色(第5条),以及船公司确保对其海员进行培训的义务(第6条)。
  所有不履行,事故和危险出现均须报告,调查和分析(第9条)船舶及其设备必须适当保养维护(第10条)。要求定期审计和检查安全和污染预防活动,确保迅速采取正确的行动。(第12条)
  行政管理部门(船旗国或某个其承认的组织,通常是船级社(classification society))必须向公司签发一份有效期为五年的 “遵从文件”(Document of Compliance (DOC)),但取决于年审通过,表明其已适当发展和实施符合该(安全管理)规章的安全管理制度。行政管理部门在初始核实其符合安全管理规章及船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后,亦向船舶签发一份“安全管理证书”。(第13条)
  除了其在海上污染法的作用之外,国际安全管理规章设立了一项全新的船舶适航的国际标准,尤其是在海上货物运输,海上保险和船东责任限制方面,对国际海商法的其他领域有重要影响。
  国际安全管理规章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港口国的控制得以执行。港口国控制体制是根据某些“理解备忘录” 发展起来的制度,参与各国的海事行政机构同意检查停靠在港口的外国商船,是否符合各种国际公约的要求,1973/78年《防止船舶污染的国际公约》和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包括《国际安全管理规章》),在这些检查中发现任何不符国际公约的要求,可以导致检查当局命令扣押船舶,直至采取纠正行动为止。特别是,船上若缺乏有效的国际安全管理文件,即可强制扣押船舶 .港口国控制是一项重要的程序,不仅用于确认低于标准的商船吨位,而且加强世界范围内的海洋环境的清洁,并通过船舶港口国的海上行政机构进行的船舶国控制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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