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洋污染的国际比较法

  就任何一次事故该基金的最大责任限于135万特别提款权(包括船东或保险人根据1992年<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国际公约>应赔付的任何款项)。该最高赔偿额可以增加至200万特别提款权。如果在事故发生前的历年度期间,在三个缔约国的人接收的“摊款油” 数量等于或超过600万吨(第4条4款a,b和c项),该限额自2003年11月1日起提高到203万特别提款权。
  随着国际海事组织对根据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和1992年基金公约提供的适当赔偿水平日益关注,该组织正考虑设立一个“附加赔偿基金”的议定书,该基金由接收石油的国家摊款设立,这些国家将成为议定书成员国。事实上,该建议的基金,将在根据1992年<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由船东提供的及根据1992年基金公约由国际油污赔偿公约由向油污由原油污的之外, 提供一个可供选择的第三层次的油污赔偿基金。
  随着1992年<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和1992年基金公约提供的赔偿水准的提高,一些由船东设立的私人性质的赔偿制度业已被完全放弃。尤其是CRISTAL(关于油轮对油污责任的临时附加费协议)和TOVALOP(油轮船东关于油污责任的自愿协议)
  还有一些尚未生效的,为各种不同种类的海洋污染设立赔偿体制的其他公约。这些公约通常以1992年CLC为蓝本,著名的有1996年《危险和有毒物质(HNS)公约》 和2001年油轮油污公约, 两者均载明船东严格责任原则,强制保险和对船东的保险人的直接诉权,虽然惟有1996年《危险和有毒物质公约》拥有一种两个层次赔偿体制。
  亦存在着各种区域性的公约处理世界特定的海洋污染.
  第五节 内国法
  一. 费用
  1995年《商船法》 授权英国政府实施1973/78年《防止船舶污染的国际公约》, 1973年《国际干预公约议定书》 以及1990年《国际油污准备\反应\合作公约》 和1982年《海洋法公约》
  有关污染责任的赔偿,同一成文法如今赋予了1992年《油污民事责任的国际公约》 和1992年《基金公约》在英国生效。 除了1992年《油污民事责任公约》之外,其他船舶源油污亦包括在内。 利润损失的有限补偿亦成为可能。 污染损害属于对物诉讼管辖 ,可针对该损害行使海事留置权。 对于污染的惩罚性规定(penal sanctions),包括罚金,费用和开支 ,有明确规定;若未支付这些费用和开支,会导致扣押危难中的船舶及其设备
  1985年《食物和环境保护法》 使关于海洋倾倒的1972年《伦敦公约》 生效,1995年《航运法>(1997年修订)使1996年<< 危险和有毒物质的国际公约>> 在英国生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