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CEPA中“香港公司”定义问题的探析(慕亚平/林昊)
慕亚平
【关键词】CEPA; 香港定义; 公司定义
【全文】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简称
《安排》)协议的签订连同先前提出的建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成为中国参与区域一体化的重要开端。中国
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不仅可以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内地与香港业已存在密切关系,也有利于内地和香港各自的经济发展,有利于扩大双方经贸合作规模、加强与中国名义下各单独关税区之间的区域经济合作,提高本地区经济的整体竞争能力,以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挑战。但也应当看到,
《安排》的规定多为原则性的,在实施中许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应当注意避免
《安排》给予双方的优惠待遇被其他国家和地区所滥用,从而影响
《安排》刺激香港和内地经济和为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试验的政策意图,促使
《安排》的预定目标早日实现。本文谨针对CEPA中关于“香港公司”的定义问题提出一管之见,与各位同人探讨。
一、“香港公司”定义问题的意义和目的
(一)定义“香港公司”可以避免
《安排》产生“溢出效应”
在内地与香港的服务贸易方面,为了达到
《安排》所提出的“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的目标,(注1)
《安排》放宽管理咨询、会议展览、广告、会计等17个行业的市场准入:大体而言,内地的开放措施可让香港的公司及服务提供者先于内地于世贸组织许下的开放时间表进入内地市场。在个别行业,如建筑及房地产、物流 、运输、分销、法律、及视听服务,内地的开放措施将超越其入世承诺。除根据
《安排》而超越世贸承诺开放的项目以外,内地在世贸组织下在个别行业的承诺,包括其开放措施及限制,将继续适用。香港特区政府同意就
《安排》涵盖的服务业,维持本港现行的制度不变,及并不引入新的针对内地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的歧视性措施。
中国内地与香港都是WTO的成员方,均受WTO协议的约束。依据WTO规则,WTO的成员方为单独关税区,可以是主权国家、可以是经济共同体(如欧盟)、也可以是一个主权国家之内实行独立关税法律的地区。而根据
《安排》的规定,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注2) 可见,从性质上来看,
《安排》是地区自由贸易安排(RTA)(或称区域经济安排)的形式之一,(注3) 属于GATT1947第
24条所指的“过渡到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 (注4) ,应当遵循WTO有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