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模式话的分析方法,在我看来是有着很强的生命力的。首先表现在他拥有巨大的理论包容能力,也即说绝大部分的刑事政策理论都可以在模式当中找到它的位置。这一点可以从它设置的模式变量中看出来。马蒂先生极大地扩展了旧有的犯罪→刑罚的思维定式。对于前者,将“犯罪”扩展到“犯罪现象”,同时将犯罪与越轨行为纳入刑事政策的视野;对于后者,将刑罚这种单一的对犯罪的惩罚手段扩展到非刑罚的其他法律制裁方式,甚至扩展到非法律的制裁方式。于是,“刑罚”也被含义更加广泛的“反应”所取代,这样,对象的扩张带来反应主体的扩大化,以往单纯的国家反应又引入了来自市民社会的力量,乃至国际间的联合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际
刑法的发展进程);反应方式的多样化又拓宽了多角度的思维方式,由压制到复归,由单向到双向。其次,这一模式并非僵化的一成不变的体系架构。“刑事政策的不同网络之间是相互渗透的,可以从一种变量滑到另一种变量,也可以从一种模式滑到另一种模式。”马蒂的模式分为四种变量:犯罪行为—国家反应(I—Re);犯罪行为—社会反应(I—Rs);越轨行为—国家反应(D—Re);越轨行为—社会反应(D—Rs)。这种变量强弱程度的不同搭配延伸出来六种模式,因此任何一种变量的改动必然引发模式整体的变动,使它产生一定方向的位移,从而和其他模式发生交叉与融合,这是该种模式设计自身的优点,它保证了模式动态的稳定,面对不断变动着的刑事政策实践,具有很强的适应性。
另外,还要注意一点,并非说一国的刑事政策就可以固定地划归某一模式的,它可能同时在不同的领域实施指导思想不同的数个刑事政策,从而分别属于不同的模式。比如,两极化的刑事政策是当前世界刑事政策运动的主流,它主张针对不同的犯罪现象要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刑事政策,而非一刀切。一方面,针对轻微的多发性犯罪实施宽松的刑事政策,主张国家反应的后退,由市民社会填补空缺,对犯罪的处遇采取非机构化,非刑罚化,甚至非犯罪化,这就更多符合自由社会国家模式的特征,或者更进一步,上升到自由社会模式;另一方面,对严重犯罪,比如有组织的黑社会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实施严厉的刑事政策,主张强化国家反应的力度,甚至将社会力量驱逐出反应圈。这里,我们看到的更多是专制国家模式的特征,甚至有时会踏入极权国家的行列。
二、
刑事法的制度安排很大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刑事政策选择的结果,所以对制度的评价如果由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应该能够避免片面的价值认同与否定,而是以一种宽容的态度去审视,或许能更好地理解制度的本意。马蒂先生在分析刑事政策的运动时,就坚持这样一种态度,因而更独特,也更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