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针对打包放款提出了如下要求:[3](1)申请人应满足的条件。申请人应该满足如下条件:有权经营出口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我行有打包放款授信额度;申请企业必须对外履约信誉好,制单能力强,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生产(收购)和交货计划;凭以申请打包放款的信用证,必须由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境外银行开出。(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企业填写《出口打包借款申请书》,并提供如下资料:信用证正本;出口销售合同;出口批文或许可证;我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3)银行审查与批准手续。银行客户部门受理客户提交的打包放款申请,填写《打包放款呈批表》,提出调查意见,根据我行的信贷审批程序报有权人审批。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企业签订《出口打包放款合同》。客户出口货物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向银行交单,收汇后归还打包放款。(4)放款用途、金额、期限。打包放款应该专款专用,即仅用于为执行信用证而进行的购货等用途,贷款金额一般是信用证金额折人民币的60%-80%,期限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21天。(5)担保机制。信用证正本须留存于贷款银行,以确保在贷款银行交单。(6)放款来源。正常情况下以信用证项下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四)银行办理打包放款需考虑的一般因素
从上述银行操作的实践来看,银行办理打包放款业务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第一,办理条件。包括申请打包放款的企业,必须有进出口经营权,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对外履行合同能力和制作出口索汇单据能力较强。用于打包放款的正本信用证,必须由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出,开证行与承办行往往有正式的代理行关系,业务往来无不良记录,所在地政局稳定、无金融危机,信用证无限制他行议付和对承办银行不利的条款,信用证项下单据应为物权单据。具体而言,办理的条件可包括:① 打包放款只限于外销合同或信用证上列明商品在采购、生产、销售结算等环节上的资金需要。② 经营正常,具有经常性的进出口业务,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有签订的出口贸易合同、国内购销合同和国外银行开出的有效信用证正本。③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④ 能提供有担保实力的单位担保或合法足额的抵质押。⑤ 凭以申请打包放款的信用证,必须是资信良好的海外银行开出的有效信用证,信用证开证行资信须经我行审核,信用证条款要切实可行,且没有限定他行议付和不易办到的条款,收汇有保障。⑥ 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政局、经济形势稳定,外汇管制较松。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银行对某些信用证禁止办理打包放款。如有的银行内部规章规定:为了保证我行的资金安全,各经办行要严格审核信用证条款,凡信用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得为信用证受益人办理打包放款:(1)信用证的真实性不能确定;(2)信用证已过装效期或效期太近;(3)限制议付的信用证,承办行为非指定议付行;(4)开证行资信欠佳;(5)开证行所处国家或地区外汇管制严格或发生、可能发生严重的金融危机或战乱;(6)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7)信用证载有其他影响我行正常收汇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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