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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放款的运作与法律风险防范

  (一)中国银行的操作要求
  中国银行在操作打包放款业务上提出了如下基本要求[1]:(1)客户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客户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内外贸合同、贸易情况介绍等有关资料。与银行签署《借款合同(打包放款)》(2)放款用途。打包放款必须专款专用,即仅用于为执行信用证而进行的购货用途。(3)贷款金额和期限。贷款金额一般是信用证金额折人民币的 60%-80%,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4)担保机制。信用证正本留存于贷款银行,以确保在贷款银行交单。同时还可根据客户情况,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质押或第三者担保。(5)还款来源。正常情况下以信用证项下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的操作要求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就打包放款提出了如下要求[2]:(1)申请人条件。申请人应该满足如下条件:出口业务经营权;经分行信用等级评估委员会核定基本授信限额;有真实贸易基础,制单能力强,对外履约信誉好,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生产(收购)和出口交货计划;以申请打包放款的信用证项下单据条款应为物权单据,由我行代理行或我行能核到印押的银行开出。开证行必须资信可靠,所在地政局稳定,无金融危机,信用证无限制他行议付和对我行不利的条款,索汇有保障;变现能力强的足额抵(质)押物或具有实力的企业保证;申请人和保证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企业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打包放款申请书;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正本(在办理出口押汇或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前,交贷款行执管);与信用证项下对应的贸易合同;出口批文或许可证(非专控商品除外);申请人及保证人近期财务报表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申请人及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有董事会机构的企业还应加报董事会决议;用房地产抵押的应提供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正本及我行认可的物业评估报告;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3)收费标准。打包放款的利率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4)其它要求。企业申请打包放款项下所有的人民币和外汇结算业务均应在本行的人民币和外汇结算帐户办理。已叙做打包放款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向我行交单议付。在办理出口押汇或收妥结汇时,不管贷款是否到期,银行自动从押汇或结汇款项中扣除打包放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打包放款逾期按分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追收,或处分抵(质)押物。如借款企业挪用打包放款,应对挪用金额按分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并强制提前收回打包放款。如借款企业有假出口打包,骗取贷款的行为,立即强制收回打包放款,停止所有授信业务的审批,直至打包放款本息收回为止。
  (三)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的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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