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民间习俗的尊重。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也是一个国家法不发达、民间法广为存在的国家。广大的农村依习俗从事民事活动,依习俗解决民事纠纷,甚至还有依习俗解决刑事矛盾的情况。城市经济文化发达,文化传播迅速,法律宣传和法律普及的要好一些(不能绝对化,农民拿起法律武器的也不少),但仍然保存了一些传统习俗。在有些农村,对于财产继承的处理是儿子继承遗产,姑娘出嫁;如果所生子女全部是姑娘,那只能留下一个姑娘招女婿并继承遗产。遗产处理时,如果有直系血缘亲属的,就由直系血亲继承,没有直系血亲的,就由旁系血亲继承,旁系血亲的继承有近亲向远亲的顺序确定继承。只有顺序要求,没有范围要求,直到找到继承人时为止。这种处理办法,既有符合国家法(实际上国家法是吸收了小范围的民间法,吸收时受到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影响),也有超越国家法之处(这部分属于国家法未吸收的部分)。有的企业在相互间签约时要举行仪式,要对天发誓,要有第三方在场,以增强合约的强制力和证明力,并没有想到去公证。诸如此类的习俗深深扎根于中国这块土壤里,影响着国人的行为,如果不依习俗办事,比违反哪一条法律还严重得多。而反过来对于某些违反法律的行为,人们却视而不见,甚至麻木不仁。从这个角度来讲,我觉得,就像婚恋一样,“强扭的瓜不甜”,法治的贯彻应是一个国家法和民间法的互动过程,要交换“感情”,也就是国家在法治过程中既要贯彻国家的意志,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甚至强制作用,同时也要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也就是适当尊重民间习俗。适当尊重民间习俗就是国家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在立法和执法时,立法者应当明确承认合理的民间法,确定一定的原则对民间法赋予效力。执法者在执行民事法律时有具体法律规定时依法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一定的法律原则来处理,这也是依法办事的法治原则的体现。我们为了维护正常的民事关系,处理民事纠纷,合理了结民事案件,以此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剥裂这一原则。
(六)这一原则是对现行法律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总结。
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监护责任、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权利义务、法人责任、合伙责任、联营责任、代理责任、优先购买权、连带债权债务、受益人的补偿、产品质量责任、坠落物损伤的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等规定或多或少的体现了这一原则。另外,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监护人的排列顺序、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排列顺序、合伙连带责任、数个代理人的责任处理、复代理的连带责任、善意取得、共同财产分割的优先购买权、法人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益人的适当补偿权、共同侵权人的连带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监护责任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表现代理、雇主对雇员的责任、担保优先责任等的司法解释也体现了这一原则的精神。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都贯彻了一个基本精神,即由近至远权利责任顺序。但我们也注意到了,越是具体的东西就越不具有概括性,越容易产生漏洞。我国现行民法规范对很多民事问题无法直接调整,新的民法典也不能说包容了所有的民事关系。因此,我们应在这些规定中概括出我们需要的原则和精神,以统帅法律的具体规定,协调具体规定间的矛盾,并弥补法律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