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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权利义务剥裂原则

  (四)体现民本位,避免公权力侵犯私权利。
  法治社会要求政府要依法行政,法院要依法司法,法治的目标就是保护公民个人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由于两千多年封建思想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所强调的不是人的自由和人性的解放,相反,它的主旨是想方设法如何统治人、束缚人,其实质是专制主义的,其功能主要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封建制法是特权法,封建制法赋予不同等级的人以不同的地位,从而为上层等级带来各种特权。中国封建社会是十足官本位社会。这主要是由于与奴隶制时代宗法血缘关系有着深厚的基础,而宗法制度又与等级制度、分封制度密切联系,形成了亲贵合一的政治体制,决定了中国古代法以君主意旨为转移,强调礼的指导作用,维护宗法伦常和偏重刑法以及行政兼理司法。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起,儒家学术便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和影响着整个社会,百姓向官员称臣,官员向皇帝称臣,形成了“君君、臣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严密的君臣等级体系。皇帝的话就是法律,一切臣民的生杀予夺大权,全凭皇帝的喜怒好恶来决定,就这样,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留给我们的是臣民意识、权力崇拜和官本位思想。
  在现代法治社会,克服“官本位”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社会主义民主强调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强调公民的主体地位,公职人员是公仆。我们需要剔除的是臣民观念和权力崇拜,树立公民观念和民本位思想,建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
  在民本位社会,我们要建立对法律的信仰,唤醒人们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培养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加强自身的竞争能力,自觉遵守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坚守好法律赋予自己的领地,防止他人的侵入和公权力的侵入。而设立这一原则本身就是对法官运用公权力管辖民事活动的一种限制,以避免法官解决这类案件因没有具体规范和指导原则而不以保护。
  民法是私法,是权利法,贯彻意思自治,尽量减少国家的干预。民事流转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国家参与民事流转也是以平等主体的身份进行。这就要求国家不要轻易采用法律的手段宣布某种民事财产归国家所有。而以往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由于受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影响,往往把产权不明的遗失物,拾得物和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因而忽视了相关人员如继承中尽了义务的叔伯的权利。现在是尊重私权的社会,是民本位的社会,民法本身也是私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立法规定不应违背这一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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