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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权利义务剥裂原则

  再从公序良俗的角度看,公序良俗原则讲的是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而善良风俗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虽具有弥补法律漏洞之功效,但具有巨大的灵活性,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无法包容大量的复杂的社会关系,再加上其操作的灵活性,当事人不知如何使用,法官也很难把握,在有的地方形同虚设。而民事权利义务剥裂原则既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当事人和法官一个处理问题的原则方法,操作起来只要结合案件的实际逐层破解就能找到权利人和义务人。再说,公序良俗原则更多考虑的是公利益,而民事权利义务剥裂原则考虑的是私利益。因而,这一原则的确立能弥补民事法律原则的不足。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民事法律无法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的范畴。
  (三)民事活动与刑事活动不同,刑事活动应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而民事活动应贯彻的是平等公平原则。
  在法治社会中,对私权利的态度是,凡法律未明文禁止的就不得惩戒,应当加以保护,但保护时应注意权利和义务的协调。立法者应在立法时充分考虑具体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观念和社会标准。法官应在审判中将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和观念体现在司法判决中。但法官并不拥有创造法律和改变法律的权力。应当如何协调,我认为在民事法律中增加必要的原则框架,让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对于公权力而言,刑事活动是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处理刑事案件而展开的一系列活动,其要求是对犯罪分子实行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受到刑事法律的严格限制的。法官不允许适用类推。法官不能为了惩罚犯罪嫌疑人而使其承担责任。
  民事活动与刑事活动不同,它是公民之间、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公民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以及法院审理案件产生的行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活动依照民事法律的规范来行为,没有民事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按民事法律原则来处理。同时,民事法律原则也可以成为法官在相互矛盾的具体规范如何适用的依据。法官可以依据民事法律原则做出自由裁量。我们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既要给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又要有必要的法律限制,共同达到使民事关系件件有落实。这就要求我们多在民事法律原则上下功夫,使法律具体规范罗列不了的事项,能够通过法律原则的指导得以解决。通过分析民事法律原则对民事活动的覆盖,本人认为,除了现行民法通则和新民法典草案所确立的原则外,再加上一个民事权利义务剥裂原则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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