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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权利义务剥裂原则

  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道德调整人们的内心世界,法律和道德应保持一致性。“法律肩负着维护社会共同道德的任务。而许多司法意见和判决也表明,上述观点并非是孤立的一家之言,因为这些意见和判决都是以法官是社会公共道德的捍卫者这一观念作为指导思想的。基本道德准则是经常被援用的,尤其在司法领域要判断某一新创立的或存在的法律原则是否正当的情况下,就更是如此。”[3] 民事权利义务剥离原则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发扬尊老爱幼的社会道德风尚,使“鳏寡孤独者”有所养,使没有法定近亲关系的抚养人、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现有民事法律原则难以包容这一原则。
  “法律的目的在于防止损害。作为家庭成员,他可能在父子关系、夫妻关系、主仆关系上或监护人与被监护者关系上受到损害。监护人与被监护者的关系作为家庭关系看待,一直到被保护者能够照顾自己为止。”[4] 除此之外,法律的目的还在于尽可能每个社会成员满足自己的真正需要,而每个社会成员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则是为大众福利贡献自己的全部能力,以报答自己所获得的福利。法律原则的确立本身也有弥补法律之不足的功能,以确保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这样的原则,即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梁彗星教授起草的《新民法典草案》对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信原则,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原则作了规定,对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做了继承和创新,这是我国民法发展的一大进步,但从全面保护民事活动的角度看,作者认为,民事权利义务剥裂原则是对上述原则的重要补充。
  在这些原则中,与民事权利义务剥裂原则有直接联系的是公平原则和平等原则。公平原则是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主要针对的是合同和交易关系,强调的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和对等,具有可比较性。平等原则含有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意思,也无法包含民事权利义务剥裂原则。权利义务相统一是指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或所有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任何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民事权利义务剥裂原则只是强调对一个社会关系的解剖,并不强调权利义务的统一,有时权利和义务是分裂的。它主要是在某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出现空档而没有直接主体来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时,那么就找最接近或最亲近的主体来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剥裂原则的目的是使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其享有者和承担者,不至于因缺乏一方主体而使权利义务落空,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和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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