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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权利义务剥裂原则

  是否有过先前的互助活动是指在法定关系人之外,在缺乏法定权利义务        
  人时,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把其他尽过义务的人作为权利人参与分享权利。如赠与人在受赠人没有其他权利人时可作为权利人去享受权利。
  地点最近是指在找不到其他法定的权利义务人时,把最接近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权利人或义务人来看待,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如在某单位的一根钢管,长期无人认领,达到一定期限后即归该单位所有,反之,如果在该单位发现一具无认领的尸体,该单位有义务处理。
  在处理民事关系时应结合全案和根据法律,有法律依据的依民事法律的地位等级进行处理,无法律依据的应本着公平合理,逐层拨开法律关系,层级分明,说理得当,使问题得以顺利解决。
  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剥裂原则的确定,有利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使大量无法可依的民事案件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有利于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有利于提倡善良风俗;有利于养老育幼、互助互济;有利于弥补法律条款之不足。
  因此,新《民法典》应在总则的原则部分加上一条,即“民事权利义务的确定划分应遵循权利义务靠近(或剥离)原则。一方权利或义务无法定主体享有或承担时,由与该方权利或义务主体最亲近的他方享有或承担。”
  二、为什么提出这一问题
  本人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侄子侄女养了叔叔为什么不能行使继承权,而只是适当分给遗产,这难道不是法律的缺陷吗?如果不养,那不是违背善良风俗吗?而且这种养包含了物质的和精神内容,不是简单的给点吃的或穿的。为什么生活中存在有的单位连自己门前雪都不扫?为什么有人做了好事反倒成了得不到好报,还被别人说成憨包?等等。这里面可能有法律本身不完善的问题。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法律永远不可能包罗万象。我们应该做的事就是一方面尽可能完善法律,另一方面确立一些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以弥补法律之不足。以此为基础,提出法律的权利义务剥裂原则。
  另外,还主要居于以下考虑:
  (一) 从民法的任务宗旨和提倡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来看,应确立这样的原则。
  法律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纠纷,创造生活秩序的规则。民法是以保障民事主体和正确调整社会关系为己任的。民法的制定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又不能脱离本国国情和民事实践活动。
  “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不成其为社会组成部门,而仅仅是写在官方文件上的词句,只显得空洞且与社会无关。”[2]法律的最大目的就在于为最大多数人谋取最大的幸福。法律不仅保护经济利益,而且应当保护各种利益,应当充分体现社会公德的要求使道德和法律在民事上尽量实现结合,努力在尊重个人自由和维护社会秩序之间寻求平衡,使社会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得到最充分的保护,以获得最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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