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权利义务剥裂原则
许增裕
【关键词】民法原则 民事权利义务 剥裂 补充原则
【全文】
论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剥 裂 原 则
许增裕
内容提要:民事权利义务剥裂原则就是以一个权利人或义务人为核心,逐层由近及远展开来确定相关义务人或权利人,以承担义务或享受权利。该原则的确立可以解决现行民事法律无法包括的也没有必要罗列的民事问题,可以使大量无法可依的民事案件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弥补法律条款之不足。
关键词:民法原则 民事权利义务 剥裂 补充原则
一、概述
波斯纳认为“法律是一种习惯或传统,而不是一种职业活动。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外围习惯、传统、社会情感以及其它因素所限制和影响的职业活动”[1] 民事权利义务剥离原则,又称权利义务靠近原则或权利义务由近至远原则,是指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在找不到法律的明确依据的情况下,根据一个案件所涉及到的关系人(亲属朋友和互助关系人)的关系的亲疏逐层由近至远把关系层层拨开,以最靠近的关系人来确定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原则。简言之,就是以一个权利人或义务人为核心,逐层由近及远展开来确定相关义务人或权利人,以承担义务或享受权利。在这一原则下,法官确立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根据关系人的血缘远近、隶属关系、现存婚姻或曾有婚姻的、来往的密切程度、是否先前有过互助活动、地点最近等来确定。这些因素应综合起来考虑。
血缘远近是指在赡养、扶养和抚养中,当一个被赡养人或被扶养人或被抚养人没有直系血亲人、姻亲人或一定旁系血亲人照顾时,就再把血亲关系展开,直到找到帮助人时为止。在继承关系中,以现有的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为基础,如果不存在法定继承人,就根据民事权利义务剥裂原则来确定继承人,一般不再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隶属关系是指个人对组织的隶属和组织对组织的隶属,并以此隶属关系的远近来确定其先后权利义务关系。
现存婚姻或曾有婚姻是指在婚姻关系的选择上,如果有现存婚姻的,就以现存婚姻为准,如果说既无现存婚姻,也无其他更近的关系人可供选择时,或者按关系亲属的排列排到曾有婚姻关系人时,该关系人可以继承遗产。
来往关系的密切程度是指除了在法定的权利义务人外,在缺乏法定权利义务人时,法官或有关单位根据与本案被关照人及其原家属有来往的人员中确定义务人;在继承时也据此确定继承人。单位之间或单位和个人之间财产确定在没有合法取得人时也依此来确定取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