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何完善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的确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应市场国际化的需要,因而市场主体的范围应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的,同时市场主体应与国际化程度相适应。
(一)确定主体的范围和地位。对主体范围的确定,首先应区别管理型和经营型。这里的管理型既包括政府的管理,也包括经营实体内部的管理,但两者管理不能混为一谈。前者是宏观管理,后者是微观管理;前者是无直接利益的管理,后者是有直接利益的管理;前者是管市场;后者是管经营。它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其次,应对现有市场主体进行一次法律梳理,并分类进行法律管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刚刚建立还没有几年时间,社会仍处在经济转型时期,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彼此地位并不平等,公有制仍占主导地位,政府行为仍影响着经济的建设,特别是国有经济仍是政府在实行某种意义上的强行政干预甚至包办,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主体,个别地方的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导致经营中的极不公平,也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目前市场主体的法人地位有差别,法人从性质上有全民、集体和全民或集体或个人组成的公司制法人,还有一些非法人组织如私营独资、合伙企业,以及既不是单位也不是公民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这些主体在目前由不同的法律调整,其法律地位也不一样,如果地位不平等,就必然存在不公平的竞争。另外,作为政府主管负责人和各种形式的经营者负责人在管理和经营活动中享有重要和关键的地位,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市场主体地位应得到进一步明确,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再次,市场主体的范围应加以适当扩大。只要符合社会和民众的要求,符合民事活动意思自治的要求,又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任意性规范和社会公益即可。考虑到管理的需要,政府应积极采取主动行为,创制各种主体并提供法律依据,实现依法管理。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是否可以办一些一人公司(无限责任),两合公司,合伙公司。我认为是可以的,关键在于法律是否健全,执法是否严格和公正。
(二)根据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确立主体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法治本身就是一个从立法到实施的逻辑过程。要使法治得到实现,市场主体一旦确定,接着就应当对市场主体设计出一个好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应当对其设计权利和义务,明确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当做,并对每一种行为设计相应的法律后果。按照责、权、利的要求,明确奖励的措施和制裁的种类和方法,奖惩分明,并尽量做到法律的细化,使经营者无漏洞可钻,缩小市场管理者的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化和有秩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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