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市场主体的几点看法

关于市场主体的几点看法


许增裕


【关键词】无
【全文】
  关于市场主体的几点看法
  许增裕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刚刚建立,法律法规不健全,再加上利益的驱动,各种利益主体粉墨登场,合法与非法同在。其结果是,主体混乱导致鱼目混珠,给管理上增添麻烦,官商合作经营,滋生腐败,影响投资环境。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改善经营环境,参与国际市场循环,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首先得规范市场主体。
  一、关于市场主体的界定
  市场经济要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就必须有一个完整的市场主体体系。通过市场主体体系这个载体,把国内市场与国内市场、国内市场与和国际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中国法律与国际法律的对接。
  如何界定市场主体?其依据是什么?市场主体并不等于民事主体。市场主体的界定离不开市场活动,离开市场活动的主体就不是市场主体。是否是市场主体,判断的依据应当是紧紧围绕商品的环节即商品的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来确定,如果某一主体参与了商品四环节的管理或经营,那么就是市场主体,如果与市场无关,那么它就不是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划分。首先,从其职能和作用上分,可以分为管理型主体、经营型主体和消费型主体。其次,从是否具备组织性来分,可分为法人型主体、松散性主体和个人型主体。再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国的市场主体根据国籍可分为本国市场主体和外国市场主体和跨国市场主体。划分的目的就在于不同的市场主体,其职能不同,国籍不同,组织度不同,参与市场的环节不同,应通过不同的法律和方式加以管理,保证市场秩序的排列和有序运作。
  我国目前的市场主体一般应当包括拥有市场管理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企业法人、拥有市场主体职能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市场活动联合组织,非法人组织,个体户、农村承包户、个人合伙,以及公民个人,拥有对外市场管理权的外国政府、外国的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和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一旦参与了与我国的市场主体有关的市场活动,也应成为我国的市场主体。
  二、关于市场主体的特征条件
  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市场主体应具备以下的特征和条件:
  (一)市场主体的层次性和多样性。层次性首先表现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济运行的调控,其次是经营实体内部具有法律地位(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市场主体。不论是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还是经营实体及其内部关系,都应依法办事,做到职责分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滥用权力,超越职权,也不能玩忽职守,互相推诿。多样性首先表现为各类市场管理部门的多样性,不同的行业由不同的管理部门来实施,对市场实现网状管理,这就是所谓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其次是经营主体的多样性,它包括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联营组织、公民个人。再次是组织特别是公司的多样性,公司可以实现多样化。我国目前设立了责任有限的公司,而没有设立责任无限或连带的公司,这应是我国公司单一和公司立法的一大缺陷,也导致某些不怀好意的人,利用目前公司法的缺陷进行经营诈骗活动,使诚实经营者得不到很好保护。为了有效保护诚实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行为,同时也使经营者有多种选择,政府可以依法设立多种形式的公司,这就像食堂和商店多摆设食物和商品,满足不同人的需求一样,公司可以有有限责任的公司,也可以有两合责任和无限责任(一人)公司,只是设立不同的公司,其管理形式和责任形式也不相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