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斯密和当代的哈耶克等人,则完全否定契约论的立场,显示出一种更加彻底的立宪主义道路。休谟把政治的合法性放在经验主义的演进而不是虚构的社会契约中,这就使法治传统对于政治秩序的正当性的意义被充分凸现出来。在休谟那里,自然法的在先价值约束和法治传统紧密的、经验的结合在一起。这使经验主义的在先约束成为理所当然的。休谟嘲笑了那种唯理主义的理论假设,事实上每一代人并非“像蝴蝶和蚕一样,前一代同时出场,后一代同时继位”。代际之间是犬牙交错的,我们永远是和老一代人中的幸存者共同生活着。定期宣布过去的义务作废是不可能的,甚至根本就不存在一个完全由同一代人所组成的“我们”。这个“我们”只存在于杰斐逊的唯理主义的臆想中。相反,用伯克的话说,一个经验的社会是必然是“生者、死者和将生者之间的………合伙”。麦迪逊则认为,代际之间存在一种劳动分工和利益的均占。
宪法的继承使每一代人不必经常的去应付反复出现的为政治生活确立基本框架的劳动。因此
宪法的难以改变和对后世的在先约束,并不是一种压迫性的力量,而是一种对当代人的解放。
这种经验主义的态度使
宪法的概念更加自足,也使宪政对民主制度的依赖性有所降低。民主在休谟所提供的框架内,仅仅具有手段性和程序性的价值,而不再因为契约论而具有一个政治共同体在合法性起源上的“神圣”地位。我们可以说,因为洛克的自然权利是契约论的,尽管在洛克的模式中宪政高于民主,即在先的价值约束高于多数人的意志。但洛克的宪政思想中仍然有着较浓的民主成分,并与宪政的维度形成分歧。而休谟的自然法是非契约论的,所谓自然法和经验中的习惯法在相当程度上具有一致性。因此他的宪政思想完全是普通法的法治主义道路,而普通法的道路当然的意味着法律传统对于后世的在先约束。因此休谟所代表的宪政思想是一种最彻底的宪政主义,宪政在很大程度上和法治就是一回事。至于民主的作用,仅仅是在现代社会为立法提供了一种必要的程序正义。
相比之下,洛克的宪政民主思想更符合一种中庸之道,因而更具有普世的价值。事实上,今天绝大多数的宪政国家,以美国为代表,都程度不同的接近于洛克而不是休谟的模式。休谟的模式就是英国的模式,在哈耶克这样的宪政主义者看来几乎是最完美的,但也几乎是完全不可移植的。
六、宪政转型:自由先于民主的意义
危机转型:树立在先约束,降低唯意志论民主观念的民粹主义风险
渐进转型:争自由的民权运动和争民主的政党运动
(略)
附:部分问答(小乔根据记忆整理)
问:一般认为,基督教在西方宪政演进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和影响,同时我注意到,随着全球市场化、一体化进程,在一些宪政后进国家中,市场经济的因素也越来越重要。请问您如何看待这两者所发挥影响的比重及其变化?
答:基督教在西方宪政过程中的确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西方“人人平等”的理念很大程度上源于基督教的“一神论”,即“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如同《简爱》中女主角简爱向罗切斯特示爱时所表述的:“如果上帝赐于我美貌和财富,我也会让你离不开我,就象现在我离不开你一样。虽然我没有拥有美貌和财富,但当我们穿越坟墓,一起站在上帝面前时,我们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基督教只承认“上帝”一个全能的神,这样世俗的任何一个人不可能僭越而自命为神。人是有“局限”的,人不可能是“全知全能”的。因而基督教的这种文化较不可能导致专制和对个人的盲目崇拜。而“多神教”相对地易于产生专制,如中国古代的“人人皆可为尧舜”,很容易将“人”奉为“神”,也很容易导致绝对权威的个人崇拜。